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成立业委会的条件以及成立业委会的必要举措吧。
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成立业委会的必要举措
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成立公司一样,首先要了解政府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评论法律和政府规定是否合理合法,不是我们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时要做的事,否定法律和政府规定或自己给自己加紧箍咒、自己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复杂化或想得神乎其神,不仅与事无补,反而等于缴械投降,甚至是自己把手中的武器送给了对方。
首先,加强组织。要成立主管局长为负责人,主管科室参加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建立部门和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为单位,分片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对应开展协调组织工作。
第二,加强业务和政治培训。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业主大会制度的实质和内涵。要求工作人员加强政治学习,端正态度,依法行政,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也不缺位。
第三,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抓紧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按季度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及时向市局反映和报告。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后提醒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所有业主的正当权益,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