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问答】杭州市教师资格认定
来源:杭州市师生发展指导中心 添加时间:2013-11-1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填写报名信息,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身体状况以及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或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做出认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退还其提交的部分认定材料,其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等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二、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或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提供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由申请人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哪里?何时申请?相关咨询电话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在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所在地,各级认定机构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管理。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一年开展两次,春季一次、秋季一次。认定公告于每年3月下旬、9月下旬左右在杭州日报、杭州教育网及各区(县)市教育网上发布。
杭州相关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电话:
杭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7917210
上城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7822590
下城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1392812
江干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6996395
拱墅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8907207
西湖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7759380
滨江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56691028
萧山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2755536
余杭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86232729
富阳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61771211
临安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63721938
桐庐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64218511
建德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64726675
淳安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4818556
四、申请教师资格证应具备的怎样的学历?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高中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特别说明:2011年下半年起浙江省作为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省份之一,实行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国考人员新的学历要求(浙教办师〔2011〕124号):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有什么要求?
现阶段普通话要求是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要达到二级乙等级及以上,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担任语文教师的申请者,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取得后在认定中还需要参加笔试、试讲吗?
201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5年有效期内,仍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材料确定是否需要笔试、试讲。申请人笔试、试讲合格后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审核通过即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怎样获得?取得后在认定中还需要参加笔试、试
讲吗?
2011年下半年起,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向教育考试院领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非成绩单),而后申请认定。认定过程中,考生无须参加笔试或试讲,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八、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或换发怎么办理?
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满一个月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小2寸照片一张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教师补发证书中的所有内容特别是证书的号码必须与原发证书一致,并在备注页内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影响使用时,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补发机构收回备查。换发的证书内容必须与原证书一致,而且也要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原因及时间。换发和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