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认识美国、说明美国,必须深入美国社会内部挖掘美国强盛的根基。这个根基就是美国的宗教。仅仅从政治、经济制度角度,还不足以说明美国强盛的深层次原因。美国的文明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文明,是十字架的文明。基督教对于美国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须臾不可或缺。离开了基督教,美国和美国文明都将不复存在。
关键词 宗教 基督教文明 美国强盛 根基
尽管金融危机对美国造成了重创,美国的实力与国际地位有所下降,但美国尚不会就此衰落,其全球主导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国内社会稳定程度也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美国还将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
对此,许多人并不怀疑。但在探讨究竟什么是保证美国最终摆脱衰退、焕发活力、保持强盛的原因时,大多数人往往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对美国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教育等机制的分析上;也有不少人分析研究了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在设计、运作上的特点,指出了制度安排与国家机制对维持美国强盛的重要性。上述这些研究无疑都是涉及美国强盛的重要方面,但这还不足以勾画一个完整的美国,不足以说明美国强盛的深层次原因。要认识美国、说明美国,还必须深入美国社会内部,挖掘美国强盛的根基。这个根基往往不易为人察觉,尤其不易为中国人察觉,这就是美国的宗教。
这一点对许多中国人来说是难以理解的。有人可能会问,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经济最富有,科技、教育最发达,军事最强大的国家,在这样一个世界上物质文明最发达的国家,宗教能有什么样的地位?美国难道不是世界上最推崇金钱的“金元帝国”吗?美国难道不是一个拼命鼓励物质消费、讲究物质享乐的国家吗?美国难道不是一个在世界上依仗自己的实力,到处追逐利益的霸权国家吗?在美国,宗教究竟是一种真实的信仰,还是一种虚伪的说教与表演?这些问题是许多人在认识美国、了解美国时常见的困惑。其实,美国是一个以宗教立国的国家。没有宗教,就没有美国。评价美国的昨天、分析美国的今天、预测美国的明天,都离不开宗教。谈美国而不谈宗教,是不全面的;谈美国的强盛而不谈宗教,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宗教是美国的立国之本
雄厚的群众基础、广泛的社会存在。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美国人的宗教观是最强烈的,进教堂的比例是最高的。曾经长期居于西方文明中心位置的基督教,在21世纪的欧洲各国普遍处在衰落之中,但在美国社会的影响力不减当年。根据盖洛普和皮尤研究中心2007年分别所做的调查,美国人口中92%的人相信上帝或某种宇宙神的存在,71%的人确定上帝绝对存在;74%的人相信人死后有来世;63%的人认为圣经是神的话语,其中半数以上的人相信圣经句句都是真理,应当逐字逐句地去理解;56%的人认为宗教在他们的生活中很重要,44%的人每周或几乎每周都去教堂礼拜;58%的人说他们每日祈祷,31%的人说他们至少每月都会收到上帝对他们祷告的回应;①69%的美国人认为美国总统有很强的宗教信仰。②美国这个世界上的头号发达国家,宗教色彩竟如此浓厚,这让绝大多数欧洲人都感到惊讶。
作为美国社会中最重要、最广泛、最活跃的力量之一,宗教与美国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正如美国神学家尼布尔所说,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的国家,也是宗教性最强的国家。”法国著名学者亚历克西斯·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一百多年前赴美国考察民主制度时,对于美国社会中无处不在的宗教影响有着极为深刻的印象,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我一到美国,首先引起我注意的,就是宗教在这个国家发生的作用。我在美国逗留的时间越长,越感到这个使我感到新鲜的现象的政治影响强大。”“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像美国那样,基督教对人的心灵保持如此巨大的影响,此外,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美国那样,能证明基督的效用和符合人性,这个国家是世界上最开明和最自由的国度”。③法国作家缪拉 (Achille Murat)也说:“没有哪个国家像美国一样,拥有对宗教如此虔诚的人民,以至他们在外国人眼里显得太过分了。在美国,宗教社团的数量多得着实令人惊叹:其中有一些分发《圣经》;散发小册子;鼓励发行宗教期刊;劝化、教育未开化的人并使其皈依;使传道士成家;照顾他们的遗孀和孤儿;宣讲、弘扬、净化、维护、改良这一信仰;建造小教堂、资助会众、支持神学院;向海员、黑人和荡妇传道并劝其皈依。”④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有美国人的地方,必有宗教。
如果了解了以上事实,就不难理解美国的文明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文明,是十字架的文明。基督教对于美国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须臾不可或缺。离开了基督教,美国和美国文明都将不复存在。
独特的历史根源、“神圣的”建国理念。基督教对美国的形成具有非同一般的作用;美国对于基督教(主要是基督教新教)而言,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意义。美国不是一个由某个主体民族或某些民族基于血缘关系、地理位置、语言文字、生活习性等因素集合一起而形成的民族国家,而是一个基于为了保持某种强烈的宗教信仰理念而建立的国家。对此,美国学者奥尔森曾经说过:“当清教徒在17世纪自动离开英国的时候,他们寻找的是一个新世界,可以不受不虔诚的皇权和不纯洁的国家教会的阻挡,在那里建立这种基督教联邦。他们认为北美是应许之地,所以为了神与神的国度,他们要占领北美。”⑤
基于这个目的,17世纪初,一批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清教徒们横渡大西洋来到北美,满怀强烈的宗教激情,以“被上帝拣选的子民”(上帝选民)的身份开始在北美殖民地这块“被上帝拣选的土地上”(拣选之地)实现其宗教理想的实验。因此,美国的建立和将“美国人”凝聚在一起的不是血缘、不是语言文字、不是家族的历史,而是宗教信仰,这是美国极为特殊、极为显著的“国情”。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宗教在今天美国社会中的作用。在美国建国之前,生活在北美殖民地的主要是满怀宗教激情的清教徒,清教徒的主要目的是按照圣经的原则,开展“神圣试验”,建立“山上的城”,向世人彰显“基督的光明”。
所谓“清教徒”,是对英国国内不信奉国教的基督徒的简称。16世纪后期,基督教新教中的安立甘教会(圣公会)被英国王室确立为英国国教。但一些教徒认为,英国国教中存在着天主教的陈规陋习,应该加以清除。持这种观点的人被称之为“清教徒”。对此,英国国教和政府认为,任何反对官方信仰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不信奉国教,抨击国教的清教徒是异教徒,必须使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惩罚。于是宗教迫害的狂潮在英国大行其道。英国国教与政府使用威胁、监禁、绞刑、驱逐等各种残暴手段镇压清教徒。在高压政策下,拒不放弃信仰的清教徒被迫大批逃离英国并最终离开欧洲移居北美。
这些来自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清教徒移民的共同特点是:他们移民到北美不是因为经济原因、政治原因,也不是因为自然灾害原因,而是因为宗教原因。他们是地地道道的“宗教移民”。他们从踏上北美大陆的第一天起,宗教作为他们生命中的DNA就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作为坚定的加尔文主义者,清教徒强调人类的罪恶,相信“预定论”,认为《圣经》才是信仰的最高权威,任何教会或个人都不能成为传统权威的解释者和维护者,主张简朴的宗教礼拜仪式,提倡“勤俭清洁”的生活,遵守严格的道德准则,守安息日,严禁星期天劳作或进行娱乐活动。
1698年,马萨诸塞湾、普利茅斯、康涅狄克和纽黑文等清教徒殖民地的教会召开了第一次宗教会议,通过了《剑桥宣言》,明确了教会自治的管理原则,主张教会可以由信徒参加管理,牧师可以由信徒民主选举。当时这种具有民主色彩的教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为了克服英国国教集权体制的影响,但它对后来美国政治制度的结构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到17世纪中期,已有几万名清教徒从美国移民到了北美。这些清教徒恪守禁欲主义,富有冒险开拓精神,把严格自律的生活、勤勉的工作和对事业成功的不懈追求,视为对自己神圣信仰与职责的检验。他们坚信,他们正在进行的努力可以实现上帝的计划,促进教会的兴旺发达。清教徒这种为上帝效劳、努力进取、自我奋斗的精神与后来美国人性格特征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信仰和实践中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尤其是原罪说、契约论、《圣经》权威说、公理制及选民观都对日后美国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产生重要的影响。
由于其神学思想及教义与英国国教圣公会的严重对立,必然导致北美殖民地人民与英国政府统治者关系的恶化,离心倾向严重。随着北美殖民地人民与英国政府在具体利益上的冲突,双方在宗教、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矛盾交织在一起,越积越多,最终引发了独立战争。但早期清教徒为了创立一个能体现上帝意志的“神圣共和国”的理念及其在北美殖民地的实践,无疑为北美人民赢得独立战争提供了思想上的准备、信仰上的基础。因此,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是建立在基督教教义之上、为基督教意识形态所驱动、以实现基督教理念为目标的国家。基督教(主要是新教)的价值观是推动美国建国的原动力,也是美国建国以后主导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核心力量。
宗教是美国的精神支柱与道德基础
凝聚力的核心、“格式化”的标准。宗教在美国最重要的作用有两项:一是作为美国人的精神支柱与道德基础;二是为美国社会提供慈善服务。这两项功能都具有不可替代性。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美国人来自世界各地,具有各种文化背景,但美国社会并没有因此而陷于分崩离析、四分五裂的状态。相反,美国人无论其祖先来自何处,肤色如何,使用何种语言,只要他们来到美国,成为了“美国人”,绝大多数人都会表现出强烈的爱国心。这一点,对一个由血缘、肤色、语言、文化、生活习俗非常不同的移民组成的国家来说,是极其难能可贵的。将形形色色的移民及其后裔凝聚在一起,使其成为具有统一道德标准与价值观的“美国人”的法宝是什么?是基督教及其伦理观。
美国建国以后,统治美国社会的各类精英非常清楚,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美国人来自世界各地。源源不断的移民不仅带来了不同的肤色、语言、文化,而且带来了不同的信仰与价值观。因此,凝聚力与向心力对社会的稳定与民众的团结、对美国的存在与发展至关重要。但要在由来自世界各地移民组成的美国人中寻求“原生态”的共同点,又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没有一套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社会就无法维系,国家就无法正常远转,这是一条任何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于是,在世界上最大的民族熔炉里,美国社会树立了一条“熔所有外来移民于一炉”的标准,这就是基于基督教传统与圣经原则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这个办法犹如以一台计算机的操作系统为标准,对其他所有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格式化”。被“格式化”的“计算机”,不管原来是什么样的系统,都不会发生相互对话时的“不兼容”。因为所有的人都知道,如果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观、是非标准是混乱甚至相互矛盾的,这个社会根本无法维持。而在美国,社会公认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标准的基础在建国之前就已经被选定为基督教了。凝聚了西方基督教文明的精华、体现了以圣经为基础的基督教伦理原则的价值观、道德标准,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美国社会的唯一选择。因此,一个人是否为标准意义上的“美国人”,并不是看这个人是否持有美国护照,是否能说流利的英语,而是看这个人是否能够融入美国社会,接受美国的价值观、认可美国社会的道德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刚刚进入美国社会的新移民,还是出生在美国的本地人,无论背景如何,信仰什么,要想正常生活,只能接受源于基督教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这是由价值观与道德标准的实用性和不可空缺性决定的。尽管一个人可以不相信基督教、可以在思想上拒绝甚至批判美国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但在美国的社会实践中,却不能不使用这套标准。宗教的道德督导和教化在美国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指导意义远远超出了宗教信仰本身。美国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宗教,可以不相信宗教,可以从法律上强调政教分离,但却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拒绝基督教的道德规范。受到官方推崇的基督教道德规范在美国事实上具有某种正统意识形态的色彩。无论是基督徒还是其他宗教的信徒,无论是在美国出生的人还是刚刚到来的新移民,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人,都无法改变与基督教传统相关联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观。作为个人,你可以不相信、不遵守甚至否认或批判基督教的道德伦理,但要在美国社会另搞一套与基督教毫无关系的道德体系,几乎是不现实的。因此,最终不管你信仰什么,来自非洲还是拉美,你只能“入乡随俗”地加入到使用这套标准、维护这套规范的美国大众中去,否则,你就无法在美国社会生存。
美国学者乔治·马斯登说,“美国的文明很大程度是由一系列新教价值观组成的,孩子自幼就被教义按规则来做游戏,每个人都知道《十诫》、劳动的价值、及德有所报。”⑥每当周日来临,虔诚的基督徒总要带着子女到教堂做礼拜,孩子们要去教堂开办的主日学校。主日学校是系统地讲授宗教知识与培育宗教道德的基地。从学龄前到高中,主日学校根据孩子的年龄,分成不同的班级。哪里有教会,哪里就有主日学校,主日学校是教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美国儿童与青少年道德观的形成影响最大的,除了家庭之外,就是主日学校了。圣经中的《十诫》既是基督教的信仰,又包含了社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如“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盗窃”、“不可奸淫”、“不可说谎”等。此外,“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爱护生命”、“爱你的邻居”等基督教倡导的基本信条,也早已融入了社会道德规范之中。
宗教的道德教化从一个人的童年开始,以各种形式不断强化这些规范。当一个人成年后,与基督教价值观相连的道德规范又成为衡量和监督人的品行的终生不可改变的标准。除了青少年道德教育之外,宗教的道德教化还表现为对特殊群体的工作上。在监狱、无家可归者中心、戒毒所、艾滋病救助医院,以及遍及全球的美军基地中,都有牧师和传教士的身影。尽管宗教的道德教化不是万能的,教会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社会中的各种问题,但如果没有教会、没有牧师,美国社会的情况只能更糟,矛盾只能更加尖锐。
从道德督导的效果上看,在向民众提供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方面,宗教组织的作用有其独特性。教会把一切问题都与宗教信仰挂钩,然后从宗教立场出发,用传统的宗教道德标准进行衡量。这样,“你应当如何”或“你不应当如何”等与道德有关的问题就具有了一层浓厚的宗教色彩。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对神的敬畏和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认可融成了一体,道德问题与宗教说教被自然地联系在了一起。关于道德问题的宗教说教不是法律,没有强制性,但却具有比法律更加特殊的权威性,可以从内心深处有效地制约人的行为,影响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公共生活的态度。尽管宗教表面上不干预法律和行政,也无法左右社会舆论,但宗教通过对个人道德观念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家庭和社会的风貌。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的确可以说是一个“上帝治下的国家”(a nation under God),基督教长期在美国大行其道,美国则是基督教传统道德的受益者。有了这样一种基督教传统的精神支柱与道德标准、价值观,由文化背景形形色色的移民组成的美国社会,才能在道德问题上形成共识,有一个为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在极力崇尚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的同时,才有可能倡导合作与自律、倡导平等与正义、倡导爱心与帮助、倡导责任与使命。在贫富悬殊、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道德规范和“精神文明”才会代代相传。正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肯尼思·沃尔德说的那样,“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堂是公民美德的孵化器”。 正因为如此,普通美国人对基督教传统的维护,除了少数人是从神学教义出发要做基督教的“卫道士”,更多的人首先不是出于神学的思考,而是出于对自己生活方式及与其关联的价值观的维护。日复一日,生活在“民族大熔炉”中的美国人在各个层面上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为自己也为社会”的“化异为同”的努力,最终汇聚在一起,提高了美国社会的凝聚力。一个生活在美国、接受了基督教信仰体系、价值观与伦理观的人,不会觉得自己是美国社会的外来人,而会认为自己是这个社会中的一分子。信仰、责任感、爱国心与道德标准会高度有机地统一,美国社会稳定与繁荣的基础,正植根于此。
这也是为什么自从清教徒来到北美大陆后,无论北美大陆的政治与社会发生了什么变化、无论北美宗教内部各派力量如何兴衰消长、无论是独立战争之前还是建国之后,美国人以基督教传统作为社会公认的价值观与道德基础的标准从来不变。对美国人来说,是否信仰基督教,不仅意味着宗教上的选择,而且意味着道德标准与生活方式的选择。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理查德·纽豪斯说,“关于美国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在美国人自己的概念中,他们大多数都是基督徒,他们和许多非基督徒都认为,美国社会的道德基础是犹太—基督教道德”。美国的历史不长,但作为美国社会道德基础的基督教传统却源远流长,它是西方文明在北美大陆 “美国化”的结果,是美国国情的一大特色。
这种带有美国特色的基督教传统,是美国人的精神支柱、道德源泉,也是美国人最引以自豪的、最重要的思想资源。历次经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9·11”恐怖袭击,都没有动摇美国人的自豪感、自信心与凝聚力。所有这些打击与挑战,都未能动摇美国人的精神支柱与信仰体系,美国社会的价值观、道德标准没有改变,更没有崩溃。美国人在信仰上没有丧失方向,在精神上没有被打倒,在理念上没有失去自信心,在国内没有丧失向心力与凝聚力;美国克服困难,重振雄威的意识形态资源未受损失。有了这个基础,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可以自行纠错;经济、军事、科技可以得到提高与发展。而这一切的基础往往不易为外人所察觉。
其实,对于宗教在构建美国精神支柱、价值观与道德体系中的作用,美国的统治者从美国建国之初就曾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们作为国家的管理者,自觉地把基督教当作国家的立国之本,当作国民道德的基础。首任总统华盛顿曾经说过:“我们应当告诫自己不要耽于幻想,认为道德没有宗教也能维持。尽管良好的教育对于特殊结构的意识可能有所影响,但根据理智和经验,不容我们期望在排除宗教原则的情况下,国民道德仍能普遍存在。”他还认为,“在导致政治昌盛的各种意向与习惯中,宗教和道德是必不可少的支柱。”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把基督教当作维持美国自由体制的根基,他说:“除非美国公民的道德行为以基督教的信条为引导,否则美国将难于维持自由体制”。第三任总统杰佛逊表示:“我没见过比基督教更好的道德”。美国后来的总统也都以不同方式肯定过基督教在构建美国道德中的重要作用。离开了基督教,美国的精神支柱与道德基础将不复存在。
“天定命运”看世界、永踞道德制高点。在将美国人凝聚一起的同时,建立在基督教传统基础之上的美国道德体系也有另外的一面,这就是为美国人树立了“美国是上帝祝福的国度”,“美国人要将世界领向善”的天命思想和使命感,让美国人力图在全世界永远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这一点对理解美国的外交政策与全球战略的宗教动因非常重要。这是美国人从殖民地时期清教徒先辈继承下来的传统,它来源于基督教的选民意识、救世主义和清教徒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天命意识。美国人从基督教信仰与道德的角度出发,坚定地认为美国是上帝的国家,是上帝选中、受上帝祝福、体现上帝荣耀的国家。美国负有上帝赋予的使命,体现着上帝的意志,要做世上的盐和光,要将基督教文明推到全世界,做全世界的领导者,要将世界引向光明和善良。经过基督教教会与美国政治领导人的反复强调,“上帝选民”、“美国伟大”、“传播基督教文明”、“拯救世人”等一整套“天定命运”观念逐渐成为一种美国人特有的、宗教性的自我感觉和意识,决定了美国建国以后对外政策的主调。尽管世界其他国家对此并不认同,认为这是一种“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思想,但美国人对此从不隐讳,从不改变。长期以来,学界流行的所谓“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是贯穿美国外交政策的两条主线”的说法中,“理想主义”的宗教根源,盖出于此。
宗教是美国社会服务的支柱
市民社会的主力、社会矛盾的消音器。除了作为美国的精神支柱与道德基础之外,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另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社会服务。如果说宗教道德对社会的影响是一种无形的存在的话,那么,走遍美国城乡,任何有人群的地方,宗教机构的社会服务都随处可见。社会服务是一种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实实在在的、有形的资源体现,宗教机构通过其庞大的组织网络可以有效地征集丰富的人力、财力,将其用于社会的需要。作为社会服务的受益者,首先是弱势群体,同时包括整个社会。民众在接受宗教机构服务的同时,也以各种方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宗教机构的社会服务。美国的强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活力与动力无需政府操心,而市民社会中最大、最有实力的组织就是宗教团体。宗教组织掌握着美国市民社会的主要资本,在为美国民众提供慈善服务的同时,极大地缓解了社会的冲突与矛盾,从根本上维护了美国的整体利益。
“宗教是慈善之母”,对宗教机构来说,提供社会服务是实践宗教教义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在社会中发挥和扩大宗教影响的必然手段,也是体现宗教价值的最主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美国各个教派,不论大小,都把开展社会服务、从事慈善活动作为自己的天职,全力以赴地投入其中。有的教派(如“救世军”)还将慈善活动定为自己最主要、最基本的工作。提供公益服务也是广大教徒发自内心的愿望。对信仰虔诚的教徒来说,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向慈善事业捐赠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是对宗教信仰和道德原则的最好实践;乐善好施,帮助别人,是爱心的具体体现,因而也是一种极大的精神满足和享受。教会机构组织的社会服务,为教徒个人体现爱心创造了机会。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一个真正的基督徒,不仅要“爱上帝”,而且要“爱邻人”,爱一切生命,要做一个“好撒玛利亚人”。19世纪美国长老会的布道家查尔斯·芬尼曾经指出,“上帝恩宠的证据是一个人对他人的乐善好施。”许多笃信上帝的美国人从基督教信仰出发,把助人看作是净化灵魂、道德升华的过程,把通过行善宣传上帝的博爱作为他们毕生的追求。基督教之所以能够对美国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这样一个能够自觉体现爱心的、广泛而强大的群众基础。
宗教机构提供社会服务的具体途径是兴办慈善机构。几乎所有的教派都设立了自己的慈善机构。地方宗教团体还有许多针对当地教区或社区的某些专门问题的服务机构。宗教机构在民众支持下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几乎包括了社会需要的各个方面,呈现出全方位、多层次发展的特点。只要有社会需求,针对这项需求的服务就会应运而生。宗教慈善机构在文化与教育发展、医疗与卫生援助、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法律援助、家庭服务、发展文化艺术、消除贫困、预防犯罪、社区发展与改造、帮助移民与难民、帮助少数族裔、环保、反对酗酒、毒品与艾滋病、解决无家可归者、国际救济援助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美国各种社会力量中战斗在社会问题第一线的主力军。
宗教机构之所以能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因为宗教组织是美国社会所有非营利机构中最大的财富拥有者。正是由于有了充足的资金,教会组织才有能力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才能雇佣和动员大批的人力,长年累月地广泛开展慈善活动。1996年,美国约有各种宗教机构35万个,这个数字仅占美国全国所有非营利机构总数的20%、所有慈善机构总数的30%,但其获得的捐款占全国慈善捐款总额的60%,义务工作时间(志愿者捐献的时间)占全国总额的40%,相当于240万个全职雇员的工时。宗教机构当年的收入约为770亿美元。宗教组织本身雇佣的工作人员超过了100万人。这个数字几乎等于美国所有从事社会服务的非宗教机构就业人员的总和。
宗教机构还有一个重要而巨大的潜在资源,即志愿者及其捐献的义务服务时间。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正在把投身慈善事业、为社会做善事看成是一种人生成长的必要修炼、一种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为慈善事业做志愿者正在成为一种社会时尚。据1998年统计,大约56%的美国成年人(1.09亿人)有过做志愿者的经历。其贡献相当于900万个全职雇员,199亿个工作小时(平均每个志愿者每周义务工作3.5小时),创造价值2250亿美元。对于大学生和研究生来说,做义工比捐款对他们来说更有吸引力,更为现实。各宗教慈善机构为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和海外救助活动征募到的志愿人员越来越多,以至于美国国会正在讨论是否应给“以信仰为基础的组织”提供财政补贴,以把某些现有的政府项目转交宗教机构负责,使教会组织能通过志愿人员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更多的社会服务项目。
对于宗教机构社会服务的作用,美国社会学家南希·安默曼认为,教会是“社会资本的源泉”,是“参与更大范围的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美国全国城市复兴委员会的威廉·高尔斯顿对宗教组织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的评价更高,他认为宗教组织是“文明社会的支柱”,它的社会服务“涉及的人数超过了美国人口的一半以上”,宗教组织“对那些收入甚微、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特别重要。”
需要说明的是,宗教在美国社会上能够提供各项慈善服务,是与美国政府的政策扶持分不开的。美国政府根据以往自己在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经验,深刻认识到由政府投资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的做法远不如鼓励民间机构办慈善的效果好,宗教机构是民间慈善事业的核心,对宗教机构的支持,就是对民间慈善事业的扶持。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宗教慈善开展的越好,美国的社会矛盾越会得到缓解。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美国政府对宗教组织开展慈善的支持就是一种自觉的,符合政府利益的必然结果。多年来,美国政府在对待宗教组织和宗教慈善机构的具体政策上坚持两点:一是坚持给予宗教团体及其所属的各类慈善机构免税的待遇;二是允许纳税人把向宗教团体及慈善机构的捐款列入抵税部分。这样,一个人如果不想缴纳过高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可以把一部分收入捐献给慈善机构,在扶持慈善事业的同时,得到抵税证明。许多有钱人为了避税,同时也是为了赢得好的社会名声,往往不惜拿出巨资成立私人基金会,或捐款给享有盛誉的宗教机构的基金会。宗教组织能够成为美国人捐款的最大接受者,美国政府的税收政策起了很大的调节作用。
美国的政教关系
两项原则坚持不变、制度安排实用合理。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在美国这样一个宗教信仰者人数众多、教派组织复杂、具有不同宗教与文化背景的移民源源不断地涌入、传统的基督教影响极其广泛的国家,政府、教会与社会能处理好政教关系,不能不归功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两项原则。在两项原则确立二百多年后的今天,美国社会各种矛盾远比18世纪复杂的多,但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两项原则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宗教领域是美国社会矛盾最少的领域之一,这不是一种偶然的结果。
美国的历史无法与任何欧洲国家相比,但在政教分离的彻底性方面,却远远超过了欧洲各国。按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不能设立官方教会(对联邦政府来说是“国教”,对州政府来说是“州教”),这一条深入人心。这就保证了政府对各教派、教会的中立地位,保证了各派宗教团体的平等地位,从根本上消除了曾给欧洲人民带来巨大痛苦的宗教冲突和宗教迫害,避免了因宗教原因造成的社会分裂。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的大教派与小教派、新兴教派与传统教派、主流教派与非主流教派、白人教会与少数族裔教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美国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还发生过较为严重的宗教迫害,某些宗教与教派(如天主教、摩门教等)曾长期处于社会的边缘,但正是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这些历史上的消极因素才没有扩大并发展为美国社会中不可消弥的裂痕,没有成为影响国家稳定的隐患。同时,由于政教分离导致的宗教非政治化,从法律上割断了宗教与政权的政治交易关系,使以宗教或教派划线、用宗教标准区分公民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从而为在多种宗教共存的社会中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为处于少数地位、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人民的和睦相处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政教分离使美国各级政府与在美国社会中占有了明显优势的基督教新教保持了距离,使任何势力强大的宗教或教派作为政治实体干预政治、参与政府决策的合法性都不存在;使世俗政权的更迭和宗教组织内部的变化不致相互影响,大大减少了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从这一点上说,美国的政教分离原则无疑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美国政府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成功地处理宗教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武器。正因为如此,历届美国政府和国会虽然有着党派和时代的差异,但对政教分离的原则从未有过怀疑。尽管绝对的政教分离是不存在的,但由于美国社会在政教分离原则上的共识,政教双方总的来说是遵守政教分离这个大原则的。
与政教分离原则相辅相成的是宗教自由实践,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另一项基本原则。在以基督教为传统的美国,强调宗教的自由实践,其实质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自由实践的尺度。
从美国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对宗教组织和教徒的宗教实践(行为和活动)主要采取的是不指导、不压制、不介入、不裁判的态度。政府唯一要做的是禁止宗教团体和个人损害公众利益。当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维护国家与公众利益,政府采取的任何干涉宗教自由实践的措施都是有条件的,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对政府此类行为的法律监督一般是从严的。而当公民个人的宗教实践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监督则倾向于从宽(例如,向国旗致敬问题、拒服兵役问题等)。这就使掌握了强大国家机器的政府不能借口维护公共利益而随意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当政府需要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不与宗教团体或教徒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把宗教团体视为普通的公民来对待,双方的矛盾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多数人与损害公共利益的少数人之间的利益调节问题(例如安息日停业法),这就避免了政府行为的宗教因素。 从宗教团体与教徒个人的角度看,宗教自由实践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正是有了这种保障,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种族背景的美国人才能确立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宗教才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成为个人的私事、个人的自由选择。
美国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宗教自由实践不可能不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尤其是当宗教的自由表达已经泛化时,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但由于法律对政府的严格约束与监督,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宗教自由实践的规定总的来说是保护而不是限制了公民的权利,从效果上看,巩固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规范关系依靠法律、政教互动遵守程序。从法律上说,美国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根据这一原则,美国政府中没有宗教组织的代表,国会中不设宗教组织的席位,政府、司法系统与宗教组织毫无关系,国家财政不负担任何与宗教有关的开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美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但政教分离的实际含义是指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分离,不是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在现实生活中,政治与宗教是无法分离的。正如托克维尔说的那样,“宗教在美国不直接参与社会政治,但它却被看成是国家政治机构最主要的部分”。
事实上,宗教在美国社会中的影响无所不在。从美国建国之日起,美国的政治领袖对这一点就有着清醒的认识。华盛顿、杰斐逊、富兰克林、林肯等都希望宗教能够发挥道德基础和社会凝聚力的作用。美国政治家在竞选活动中无一不是使用各种手法,尽量赢得宗教团体的支持。面对90%以上的美国人声称相信上帝、参加宗教活动的美国人超过了参加美国社会中其他任何组织活动的人数这一事实,任何人要想在美国政治斗争中取胜,都不能无视美国社会中这个强大的社会力量。作为社会资本的最大占有者和最主要的社会网络中心,宗教拥有影响政治的网络组织体系,教会是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的最好形式。教会的网络结构可以使宗教在看似无序的茫茫人海中极为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本,对包括政治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迅速做出反应。所有这些,使宗教对政治的影响成为了一个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进行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是非或能否的问题,但影响的方式必须合乎法律。
尽管如此,美国二百多年来的政教关系基本上是正常的,这不是因为政教双方没有矛盾,而是因为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关系,处理纠纷。宗教立法的完善与政教双方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尊重,保障了政教关系的问题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以代价最小的方式解决。尽管对处理政教关系有极大影响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变化的,但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受到社会的认可的,最高法院本身对维护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实践两项原则的态度是明确的。事实证明,二百多年来,美国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或其他手段寻求解决政教矛盾、处理宗教问题的做法是成功的,为现代法治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无论在美国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是得人心的。
美国的精神竞争力
美国的强盛有很多因素,体现美国强盛的外在形式是各种各样的硬实力。宗教不是美国的硬实力,但却是美国一切实力的根基,是美国之所以独立为国家的原始动因。美国自建国以来,以宗教信仰为立国之本,以宗教伦理为道德标准,政府一切政策必须合乎宗教教义的原则。政府与宗教为二元体系,政府负责世俗事务,教会提供精神产品(包括教化民众、凝聚民心等)。政教之间严格分离又配合默契。面对人数众多、背景复杂的移民,历届政府无不千方百计取悦宗教团体与宗教信徒(美国选民),以期获得民众对政府各项政策的支持。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美国民众的主体均为宗教信徒(基督教),宗教影响之广,无处不在;势力之大,无可匹敌。任何人要在美国掌权,绝不可忽略宗教因素,更不可与宗教为敌。这是美国国情中最重要的特色,但却往往不为人所重视。
由于宗教信仰是美国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美国政府在国内大力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以各种方式支持宗教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性。美国社会的慈善服务事业,几乎被教会“承包”。教会一边忙于宗教教务,一边忙于社会服务。国家、社会、教会、家庭、个人均为受益者,维持这个模式的资源来自教会及美国人的宗教信仰。这个模式自建立以来,一直处于良性循环之中,很少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但却是美国社会与美国民众须臾不可缺少之物。美国宗教的这两大功能(道德基础与慈善服务),无可替代。无论国际上发生什么,美国宗教的这两大功能都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分析美国是否强盛,应由此开始。只要美国宗教的这两大功能没有丧失,美国就不可能彻底衰落。
为顺应国内宗教选民的需要,美国外交政策的第一要务是输出美国的宗教价值观与理念,在世界上争夺道德制高点。惟有如此,美国方可最大限度地谋求国家利益,并使美国的一切海外行动具有神圣性、正义性。正如里根总统所说的,“虽然美国的军事实力是重要的,但我在这里要补充一点:我始终确信,当前为世界而进行的抗争从来不取决于炸弹或火箭,也不取决于军队或军事力量。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真正危机是精神上的;从根本上说,它是对道德意志与信仰的检验”。
美国在国际上最为重要的目标是争当世界各国的楷模与领袖,是做国际规则的制定者与维护者。精神竞争力是美国的第一竞争力。
注释
1 这里综合了皮尤研究中心和盖洛普两方的数据,见The Pew Forum on Religion & Public Life, "U.S. Religious Landscape Survey", http://religions.pewforum.org/reports#;及Gallup, "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Americans' Religions", Dec. 24, 2007。
2 The Pew Forum on Religion & Public Life, "Religion in Campaign '08", Sept. 6, 2007, http://pewforum.org/surveys/campaign08/#rp.
3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342页。
4 [美]艾克敏: 《布什总统的信仰历程》,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24页。
5 [美]奥尔森:《基督教神学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44页。
6 [美]乔治·马斯登:《认识美国基要派与福音派》,宋继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4页。
Christian Civilization and the Foundation of a Powerful United States
Liu Peng
Abstract: In order to understand and interpret the United States, one must go deep into its society to discover the foundation for its supremacy. The foundation is religion. Just examining from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s is not enough to describe the deep-rooted reasons for America's power. American civilization is founded on the Christian religion. Christianity is the thing that America cannot dispense with. Without it, America, as well as American civilization, will never exist.
Keywords: Religion, Christian civilization, United States'power, foundation
【作者简介】
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宗教与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员。
研究方向:美国宗教、法律与宗教、宗教思想史。
主要著作:《当代美国宗教》、《宗教与美国市民社会》、《国家·宗教·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