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享有。然而作为带薪年休假本是一件企业与员工互利的事,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却不断。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后,带薪休假便成为现代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那么,如何计算带薪年休假?能否限制试用期的员工休年假?新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又是如何确定?
确定年休假天数须有相关依据
企业与员工的年休假纠纷多出在年休假天数的多少方面,很多员工会认为企业核算的年休假时限不准,而因此与企业对簿公堂。在确定员工年休假天数时,如何确定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呢?
解决办法如下:对于工作在“一年≤员工<十年”来讲,确定的年休假天数是五天;“十年≤员工<二十年”的年休假天数是十天;“二十年≤员工”的年休假天数是十五天。很多人会将公司工作年龄与工作年龄混淆,前者指的是司龄,而后者指的是享有国家保障的工龄。
那么,对于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确定方法: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档案认定法;二是社保认定法;其适用对象,前者一般是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后者是一般是9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因为社保是在1992年10月1日以后才实行实际缴费,才算实际缴费年限,而在92年以前的都要查证档案最终确定工作年限。
年休假不足一整天不再享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那么对于新入职的没有达到固定年限的员工的年休假天数要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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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整天的,就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