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制度经济学原理 制度设计学--制度设计一般原理

  这并不是我为正式的书写的导言或序言,但这是我对于我即将阐发的这一思想以及在此领域进行努力的一个前言性的说明。我打算用比较长的篇幅和时间去完成它,这可能需要数个月的时间分散完成。总体上说,我将在这篇文字中指出,法学需要一个新的方向,而这个方向是以往所很少捕捉到的、或者没有准确地把握住的。

  迄今为止,法学学科宣称的“反思”之文字已以百计,但极少进入到一种深度反思、在认识类型乃至基本方向上对学科方法进行把握的图景;大量的反思停留在对某一方法论或方法论集合、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法学的思考上,而真正深入的反思不仅需要跨越流派,还需要跨越学科,深入到法乃至规则的本质上去,这样必须打破法学与伦理学的界限而将讨论的范围扩大到整个关于规则的“当为”范畴。在整个学术界,对当为范畴的把握落后于对存在范畴把握相当远,这因为两个范畴实际上不属于同一个“知识级数”:当为范畴可以还原为少量根本目标分歧和大量存在范畴的讨论,复杂程度远远超出对应领域的存在范畴。德国哲学界乃至法学界规划此一范畴的呼声已经持续百余年,但是成型的理论几乎未曾得见。如果以福柯在知识考古学所奠定的“知识型”理论作一从存在范畴到当为范畴的投射,可以看出,目前当为范畴——包括伦理学、法学以及相关学科只是到了古代知识型与古典知识型的交接地带。自然法学相当于古希腊的本体论承诺,传统实证主义则站立在经院诠释学上,二者都停留在被给予的对应秩序上,而没有进行一种真正的、当为范畴的经验秩序学问的努力:包括基态分析(Mathesis之我译)、发生学与类型学的认识图景。在这一投射的核心,是对作为古典主义知识型之关键的“观念学”的转换,亦即一般的制度设计原理,对应的是存在领域的一般表象原理或总体上的语言学反思。这一知识型的转换未得到完成,则法学的深入质变式突破也不可能,法学依然以缓慢的速度零敲碎打地爬行在各个领域上,而且众说纷纭而难以产生有效的标尺。再者,在知识理论中,这种总体的反思若未成型,一个学科的学科独立性就难免会处于动荡的图景中。

  如果说存在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是描述或指定(以准确或其他实用要求为核心)的实效性,则当为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就是导引(以某种基本的理想为核心,当中有元伦理基设上的争议,容后再谈)的实效性。遵照这一要求来看一种知识秩序的构建与反思(而又不可落入唯理建构主义的泥潭),让我们来看看,法学——更准确来说——应该是关于规则的学问,到底缺少了什么,什么将是它的转型方向。当然,当为领域的知识型不一定按照存在领域的线索发展,但目前至少可以宣称的是,这一迹象越来越明晰了。

  (二)

  这一迹象可以认为主要来自伦理学领域对于实质性伦理体系的深入探讨,以及对于应对不同场景的道德取舍原则与规则之寻求。当然,更深入一点的理解是,主要的迹象是对伦理原则或规则体系的建构与反思,而这种建构与反思建立在某种基元性命题的分析之上(认识转型的关键);当然,还有不属于实质伦理体系建构的分析伦理学。这导致应然范畴也处于一种福柯式的语言/思想转型中。而在法学,法理学上的制度法论和诸如法经济学等运用于分解规则、将分析人工地基元化然后进行组合。这些趋势已经悄然地扣开了应然或“当为”范畴认识型转向的大门。

  而如前一节所述,在判断我们的研究缺少什么之前,首先看看对于制度或规则的现有研究。当今学界从三个方向上夹击制度或规则:经济学方向,社会学方向,法学方向。在经济学方向,制度经济学已经迅速发展起来;社会学方向,从早期制度主义到新制度主义的一系列演变已经对制度及其中的组织有了越来越深刻的了解;而法学方向,则先有传统实证主义之规则分析,后有所谓“制度法学派”的流变;此外亦有诸方向上的融合研究,例如经济分析法学就是其中一例。这种夹击态势已经从某一制度的生成、演化、环境、具体功效等各方面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描述和分析框架,不幸的是,正是一种以制度分析为导向的初始思路导致了制度或规则研究的重要缺陷;而这种缺陷,正是来自于认识型上的原始状态:知识或分析过程被知识的直接对象所牢牢控制,而自身不能完成一种更有效的、抽象的重建。

  现今对于制度分析所探讨的,大部分是针对具体的制度进行的分析,或者针对一种宏观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这两种常见的进路导致结论的可重复使用性很微弱,而这正是制度分析在实效问题面前停滞的原因。可以说,无论哪一方向的制度分析,就我已经接触到的资料(当然,这还很薄弱),都没有完成分析工具自身的微观抽象化剖解,分析体系任意而且粗糙,也没有良好地将之重新秩序化,而这正是一种标准化或普遍适用的制度分析所需要的,也正是制度设计一般理论所需要的。目前的认识,无论是基元化、解理拆分方面,还是组合、知识秩序化方面,都还很欠缺。我们的真正目标将是第三阶段的认识型以及相应的一般制度学,但目前只能观望一种第二阶段尚未完成的局面。

  (三)

  完成知识型的转变,需要针对新的需求作出抽象化的处理,这要求一种完全不同的抽象处理技术,对功能需求域与条件域作出类型化的归结。我们的社会学之类的学科中已有的制度研究已经可以将制度、规则及功能类型化并且条分缕析地表达出来,N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各种基本控制结构、制度形态都可以作归结,问题是,针对什么样的条件、需求能应用何种基本规则结构,则完全是一片空白。

  制度设计的最重要任务,就是防止制度被击穿,制度击穿分内部和外部击穿,关于防范外部权力或压力的击穿——制度抗压性的研究也可以成为一个研究主题(像苏力笔下的审委会制度就被描述有这种功能),但不是整个制度设计理论最重要的领域;内部击穿——通常是以通谋的方式(另一种是失范的方式)击穿——对这种结果的防范才是制度设计的中心目标。通谋是击穿制度的最常见方式,所有的贿赂和跑关系都是某种通谋过程中的一部分,而无论公司治理还是国家权力结构设计,重心常常最终落在这一部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对条件域的一般抽象性经验归结,也没有提出相关的制度功能/需求指标,没有在条件——功能指标上建立实践观测体系,因此制度研究的认识类型迟迟未能获得重大的突破。制度设计一般原理着眼点正在于此,它首先关注条件域的抽象类型化,然后针对经验素材,在某个基本条件结构中应用某种基本规则设计,或者建立更精确的对应方式。例如,条件域的描述,可以由制度对象共同体内的关系强度(包括交往强度)、资源分布(强度与结构)、权力分布(包含各种权力形态,描述强度、作用条件与结构)等在社会学上可以由既有研究体系表达的信息进行描述乃至类型化,然后从一个给出条件描述的对象开始,进行应用规则设计的选择以及在此理论选择基础上可证伪化的实践检测。只有从这样的工作开始,法学/规则学/制度学的知识转型才能看见全新的曙光:我们需要一份——跳出零敲碎打的游击状态、跳出玄而又玄的形而上学道统、跳出粗糙局促而又事后诸葛的制度分析局面——的希望。

  回顾整个制度设计一般原理的导言,我想我已经将意思表达得很清楚。制度设计的具体研究有待将来思考者们的开拓(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思考能被称为社会工程师,因为工程技术的知识形态本来就是第三阶段的知识型),这个导言只是想从宏观的位置上表明,这个工作为何是与从前的研究所完全不同的一种崭新的努力。

  1"在整个学术界,对当为范畴的把握落后于对存在范畴把握相当远,这因为两个范畴实际上不属于同一个“知识级数”:当为范畴可以还原为少量根本目标分歧和大量存在范畴的讨论,复杂程度远远超出对应领域的存在范畴

  如果说存在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是描述或指定(以准确或其他实用要求为核心)的实效性,则当为范畴的根本知识要求就是导引(以某种基本的理想为核心,当中有元伦理基设上的争议,容后再谈)的实效性。遵照这一要求来看一种知识秩序的构建与反思(而又不可落入唯理建构主义的泥潭)"

  我想这两段话可以放在一起来看.关于"当为范畴"和"存在范畴"的区分,我们看FISH的区分原理:存在范畴是一种传统的言语方式(这种言说,FISH用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作为特例)基础上形成的对"问题"进行"描述和指定";而当为范畴是一种"更有效"的讨论,可以被还原为一些导向式的主线问题(比如你谈到福柯的知识学,我们举他的疯狂史为例,他使用一种历史主义的角度,从疯狂的禁忌到疯人院的产生和产生一种性的禁忌体制,进而影响人们的观念而导致对疯狂产生一种现代的理解和行为模式,通过这种解读,我们知道疯狂的当代定义并非一种实体性的绝对化定义,而是根植于制度史观念史经济史而逐渐型构出来的),如果说你把当为"当为范畴"定义为应该进入到一种这样的主线式的还原性的讨论中去的话(另有,你觉得福柯并没有完全进入,因为他忽略了"语言学?/语言哲学?",存在的一般表象原理的进一步挖掘和透视),我想说:

  1关于理论的功能作用的讨论: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言说具有一种通俗意义上的实效性;但他同样具有你所期望的"导引"的实效性,因为作为知识论的实效性是不依赖于任何一种言说而根植于语言和包含语言在内的所有人类现象本身的.并且一种明显意图的实效性(通俗意义上使用)和一种看似非意图性的"导引"的实效性,其理论效果是一样的:因为.导引的实效性如果它作为一种描述性的言说方式话,则不管它是否反思了存在的一般原理问题,它最后必然落脚到对直观性和其连贯性即因果性的描述上面来,最终会落脚到人类最根本也是最简单的那种行为模式:比如疼痛感饥饿感行为受阻性需求因缺乏和饥饿导致的争夺上述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感知和意识言语导致的意识的确定性和放大等等,即无论我们如何使用"导引性"和"一般存在性"来想区别开我们讨论的问题,而其实它们最后都落脚到同一些基本的实效上面来了,且无论我们使用什么样的语言去表达和结构它们,

  最后还是只在上面那些基本的行为模式中去做判断(无论做这些判断所基于的那些"表面"语言和其他形态如何,并不影响我们做判断的结果),因此自然主义实证主义福柯的知识学"导引性"的言说没有"实效性"的根本差别,因此,人类尽管在过去没有一种看似科学的言说方式,但并不影响人类根本性的生存和演化,因为语言言说方式和"对存在一般原理"的反思并不是一种"真理"和真理性的"规则",非其不可,而仅仅是一种进化的"知识",服从于一种非知识的"客观真理"(如果可以说出它的话).因此我认为这样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导引性的言说没有必要也无优势可言(当然对一些认识的澄清是需要的,但不能片面的说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或一般的讨论问题方式都是偏激的,遮蔽的,多余的,而要分清每一种具体语境).

  2如果你说的"以某种基本的理想为核心"作为你期望的那种言说方式的基础的话,关于价值问题的讨论就更值得怀疑了,所以我批评你想进入一种理性设计中去,但你又声称你的理论:"而又不可落入唯理建构主义的泥潭",

  那我会觉得是一种内在矛盾.矛盾在于:如果是描述性的言说方式,则取舍选择的价值只能来对那些基本行为模式(我在上面谈到的)的常识性选择:比如人们选择避免失落的痛苦和强烈兴奋后的痛苦要求获得一种持久且非"剧烈"的快乐;人们相互争夺可供生存的资源而最后达成一种共同的协定:平等交换的协定相互尊重对方生存权的协定用游戏规则替代暴力性.这些可以作为一种基础价值,且超越于"多元和相对主义"之上作为人类的基本选择价值.但我要说的是就算你说的基础价值是我上面提的那样,那也是一种描述性而非导引性的,即它不可能来自单纯的理性,而是来自理性或理智对人类行为的历史过程的描述,比如我们定义民主社会的自由概念时,这个自由的"现实历史"的用法就是描述性的(通过人类社会演化试错并选择的),而非理性设计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自由概念,而是包含之外的涵义,那么这个自由可以称为"理性导引"性的,而仅仅在这个基础上,我强烈反对"预设一种价值".可是,你的讨论并没有给我这样的判断,而恰恰是一种"理性"又排斥理性(一种"强奸未遂"状态的描述).所以我反对你说的"导引性",因为任何导引都会"隐喻"的把我们引向理性而非理智."一种真正的、当为范畴的经验秩序学问的努力:包括基态分析(Mathesis之我译)、发生学与类型学的认识图景。"

  MATHESIS:指可计算的秩序,数学化,精细化_具有精细化的工具性,而这本来就是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学院竞争和学术市场化导致的对失效性和真实性的不断追逐所达至的结果,而这样的竞争和市场化恰恰是我们现在缺失的:后极权社会产生弥幻和不实的学风.但我们缺失不等于别人缺失)

  发生学:基于功能原理(因果率的一种表述)分析,即从经验中把握功能发生的各个层面和路线._试图把经验分析的全面化以解释现象的来源和通路.我以为这是经验科学最起码的要求,一种最起码的常识理性.

  类型学:包括解释和重构两个方面,但我认为要把握重构这个词的涵义,因为制度的重构和图形模版的重构不同在于,制度是一种自身演化而来的,有很强的自生性和稳定性,不能被随便重构,并且其变动与否,即是否愿意参与重构,取决于先前模式的结果,而不是一种人为理性的"规则",因此制度要谈类型学,我以为只能是解释性的,而不能是重构的(这更基于当代政治的结论而言,这种结论支持这样的说法:制度不能被人为设计,它不是一种命令式的规则,而是人们经历历史沉淀和选择后达成的协议,尽管在实施层面包含强制的规则性.)

  从你对"真正的、当为范畴"的那种描述中,我以为唯一可以保留的就是解释性,除此,上面的三种"漂亮"界定不能提供更多的见地,建立在这三者之上也并不能产生不同于当的"新"的知识模式出来.

  “法学——更准确来说——应该是关于规则的学问,到底缺少了什么,什么将是它的转型方向。”

  这句话我就是很不同意的,首先它很笼统,各部门的法律学、立法学虽然从形式上具有一种“规则”的意义,但这个规则如果建立在哈特的“社会实践性规则”的理解框架下的话,我以为这个“规则”的说法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这个规则的定义建立在一种实证主义所期望的构成社会的固定结构模式基础上(实证主义暗含的一种期望就是规则之“导引”)的话,不论这些模式基于怎样的道德伦理原则和包含被大家所同意和认同其规则之评判标准,我以为都是一种“理性法理学”的错误。因为对于“社会/个人”之存在模式的法律制度而言,它要满足社会共同体的习惯认同(共识,不管是道德的还是习惯的)/个体之价值判断的认同/司法过程实践之适用/符合社会的某种创制的或演化的游戏规则(比如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需要)。另外规则还应该具有“柔性”,即它能够而且必须要经得起实践效果和价值的推敲和冲击,即满足社会实践发展的要求,以保证人们从观念上确立其权威性和规则强制性(其作为法律“实体”的存在依据)。从上述简单分析来看,法律作为“规则”的说法很笼统,也很不确切,但尽管这个说法不确切,却并不改变当前法律之实存状态,这仅仅是语词的缺失(对“应然状态”的追求就更多的是语词的问题),而非实然的缺失,从语词上我们所要做的只是描述,更多的从实践的角度(因为实践一词包含了主体性和客体性,因此通过实践而来的描述更为全面和可靠,实践本身和实用性本身非常接近“即实践和真理最接近”,这也是科学成功的关键原因,而非取决于科学公式和假设。)我们并不能为法学构建什么,而是去平衡和适应人们的生活需要(因此描述、解释、基于当下的预测,问题式的解决才是我们要做的,“导引性”的就不要僭越了。),当然这种生活需要已经不是共同的了,而是基于共同体的博弈——权利之争。

  “这一迹象可以认为主要来自伦理学领域对于实质性伦理体系的深入探讨,以及对于应对不同场景的道德取舍原则与规则之寻求。当然,更深入一点的理解是,主要的迹象是对伦理原则或规则体系的建构与反思,而这种建构与反思建立在某种基元性命题的分析之上(认识转型的关键)”

  这句话理性设计成分相当重,和FISH第一段里的理智比起来属于“越写越理性了”。对于所谓的“实质伦理学”和“道德原则、规则”的寻求,我认为只要我们坚持常识理性(关于常识还有很多需要澄清)给予我们的判断标准就足够了。(常识的可靠性在于这样几方面:首先常识语言和实践性有很大的内在符合;常识语言几乎都包含明确的“目的性”和“明确性”即被共同体和个体都认同且明确其“用法”,因此可以用于描述共同体的行为倾向,且基于“常识的逻辑”思考就可用于“预测”;常识牢牢的和“看/听/行/简单自我意识”联系在一起,因此和科学的逻辑基础最接近,使用它最可以把我们的思考和科学接轨,来丰富我们的判断,因为科学性的价值判断才是最可靠的。因此,我以为从事社会科学的人不需要所谓实质伦理学和道德原则的寻求(难道一种基于常识的道德判断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原则来规制么?那么形而上学在呼唤你了),基于我上面的小析,因此我们也不需要什么“认识转型”。

  后面的分析我先不讨论了,基本上FISH出的问题上面都有提到。我在这里对我上面的分析做一个小结:

  1、关于言说的脉络问题:一篇有“见地”的文章不一定都是“前瞻”性的,一篇纯文字性文章要获得前瞻性很难,也几乎不可能(我认为没有可能,我不讨论语言艺术,那种“前瞻性”和我说的无关),因此重要的是是否全面和深刻。全面不单单是从论点的分析来说的,更从一篇文章的内涵性或FISH说的“基元性”的全面深刻与否来谈,即文章所基于的那种对世界的认识观,对语言现象的全面把握,言说内容实质性的把握等等。所谓一错全错,一个理解上出问题,整个文章就极大的缺少了价值。

  2、对真实性的追求是文章最困难的,我们可以天花乱坠的写大篇的文艺性文字,却非常难把一个小的问题清晰且真实的揭示出来,因此从文章的阅读功能来讲,写作者要牢牢把读者引导到一个中心性的或真实性的对世界理解的认识上来,“延迟”是不可避免的,但勾连性是对抗延迟或避免延迟划向荒谬和散乱的武器,因此在每一句话,每一段话的逻辑和认识基础都要把握好那个“勾连”,否则一篇文章就会自己都搞不清楚自己想写什么,写清楚什么没有。

  3、把握好语词的意义使用和语言的意义的结构化(和经验相互参照)。这才是严谨的体现和值得严谨的地方。

  4、关于制度设计还有什么要说的:如果搞清楚了上面的问题,就没有什么要说的了。对于“存在”要保持景仰和谦卑。

  近来在一些论坛、甚至书评区参与了一些辩论,辩论的主题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地都在讨论“制度”问题,于是我也算是突发奇想的在脑子里冒出了这么一个词--“制度设计学”。我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无论一个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制订,这个制订的过程本身是否有什么规律性的原则或原理可供指导和参考?

  这篇文章来自网络,似乎也是争论的一部分,还没有细看还延展阅读。权且留作一个引子。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人。



周 健

制度是什么?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认为,制度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著名经济学家T·W·舒尔茨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决

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中国古代的一些思想家也对制度有清楚的认识,《韩非子.有度》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当今之世,能去私曲而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1]《辞海》解释说,制度的含义指的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对制度的定义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关于制度的基本含义都包含着这样一个基本的共识:制度是人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从形式上看,制度包括了显性制度(如法律法规、规章守则等)和隐性制度(如存在于人的内心的道德观念及价值判断标准、潜规则[2]等)。关于制度设计,主要是指显性制度的设计、修订。本文仅就提升显性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问题作如下探讨。

1     指导准则

1.1   讨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首先要弄清制度的科学性的含义。制度的科学性是指制度构建必须坚持以科学思想为指导、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律为对象、以执行效果为检验标准,具有充分的学理性和合理性[3]。为了确保制度设计科学性的提高,就必须坚持一些相应的基本准则。这些准则概括起来就是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结果正义。

1.2  制度的内在价值取向必须是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何谓公平与正义?在讨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时候,可以说公平和公正是同义语。有学者指出,公正是在实践基础上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或指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的人和事;公正在交换领域是等利(害)交换;在分配领域是得其所应得。正义是关于人格修养的道德范畴或执法评价的价值范畴,是既合规律又合目的的社会伦理范畴[5]。如果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不是社会公平和正义,那么其科学性便无从谈起,甚至可能是反科学的了。也只有当制度的内在价值是社会公平和正义,那么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制度对社会有序发展的良好支撑。正如邓小平所说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

1.3  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所涉及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既要从历史情况中吸取经验或教训,又要对该对象未来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所前瞻;既要有对已有相关制度的借鉴与衔接,也要有对已有相关制度的批判与超越;既要有对本土情况的把握,又要有对国际经验的参考;既要有相关理论知识的应用,也要有实践经验的采纳;既要重点突出,又要系统规范;既要考虑对象的主要矛盾,也要注意其次要矛盾;既要考虑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也要考虑到制度的可适用性;既要有制度执行的程序与方法,也要有制度执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对策。

1.4  制度的形式要具有科学性和逻辑性,要做到内容完整、结构慎密、层次清晰、表述准确、简繁适当。  

2     基本策略

2.1   设计部门。制度设计的部门应该尽可能单一,即使在对象涉及多部门时,也必须确定一个主要的负责部门,承担主要的设计任务。在面对多部门的利益争执时,一个基本的准则是以社会绝大数人的利益为最高准则。

2.2   设计人员。制度设计必须由专业人员来进行,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包括两部分:一是制度设计专业人员,二是涉及该对象事务的专业人员。举例来说,就像计算机程序设计一样,一方面要有程序设计专业人员参加,另一方面是必须有该程序所涉及的事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在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官员参与设计的问题。基本原则是官员参与设计的人员比例应该严格控制,而且参加的官员同样必须满足上述专业人员的条件要求。

2.3   信息公开。制度正式设计前,应将该制度涉及的相关信息广泛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收集所有的反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纳整理,以备制度正式设计时参考。

2.4   资料收集。制度设计人员,必须广泛、系统的收集与该制度设计相关的各种资料。资料收集的范围应该包括:已有的各种相关制度,各种相关的理论著述和研究报告,各种相关的实践经验材料,各种相关的案例资料,国际上各种相关的资料等。

2.5   抽样调查。如果该制度设计的效用与成本之比合理,抽样调查可以分别在制度正式设计前、后各进行一次或多次。抽样调查应该严格按照科学设计的标准、采用符合标准的程序与工具,并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来操作进行。对于调查对象的选择,至少应包括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专家、该领域的管理专业人员、该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该制度的管理对象)、社会公众等。其中的专家调查,要求选择该领域或本专业的专家。正如巴比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依赖某些专家权威对其专门领域之外的事物所发表的见解,也会妨碍我们对事物的正确理解”[7]。

2.6   资料整理。参与设计的人员对上述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归类整理,重点是筛选出准确、有价值、可采信的资料,为制度的设计奠定基础。

2.7   制度设计。制度设计人员,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制度设计的科学规范,进行制度设计,并完成制度草案文本。

2.8   制度论证。采用科学恰当的方法对制度草案文本进行科学论证,论证的方法可以包括专家咨询、听证会、讨论会、座谈会、问卷调查、试点应用等多种形式。对于参加论证的人员选择,既要注意到面的分布,也要考虑到代表性的适当。因此,具体选择还是应该按照抽样调查的方法来操作,以期达到收集反馈信息的全面和准确真实的目的。值得关注的是参加人员应当对该制度所涉及的事物有相当的参与或了解,并具有相应的表达能力与表达意愿。不过依然要考虑制度设计效能与成本的相对合理。需要论证内容包括:(1)制度的内在价值取向是否正确?(2)制度的内容是否全面、系统、准确?(3)制度的执行程序是否合理?(4)制度的形式是否规范科学?(5)制度的预期执行结果是否正义?

2.9   制度修改。设计人员对所收集到的反馈信息进行分析整理,然后依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最后,整理成正式制度文本。

2.10 审议发布。制度设计部门,按照相应的程序将制度正式文本送相应的机构审议。审议通过之后,由于相应的机构发布执行。

2.11  追踪评价。制度设计部门在制度发布之后,要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观察,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并对制度执行效能进行评价,收集相关信息,为该制度未来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也为制度设计的理论研究收集资料。

3     结语

     关于制度建设对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杨雪英指出:“可以这样说,基于社会公正理念的现代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和改革开放进程能否得以健康、有效、持续推进的重要前提”[8]。就我国目前制度执行的信息反馈情况来看,在制度设计方面确实存在设计科学性较差的现象,也经常听到有人对某项制度设计不合理、实施更困难、效能较差的抱怨。因此,对如何提高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的探讨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然而,对制度设计科学性的提高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涉及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对其中一些基础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制度建设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明,王青译注.  韩非子全译[M],成都:巴蜀书社,2008.

[2]  周健.  论“潜规则”与医院管理[J],医院管理论坛,2005,(2),27-30.    

[3]  徐桂红,胡德维. 论述制度的科学性[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23(6),158-161.  

[4]  罗尔斯.  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  王玉鹏,罗洪铁.  当代中国发展则学的创新[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36(1),192.

[6]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 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7]  爱尔.巴比著,李银河编译.  社会研究方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7,10.

[8]  杨雪英. 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基于社会公正理念的制度设计[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5),2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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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计为什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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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

著名的演化经济学学者Richard R. Nelson在Research Policy杂志2008年第1期发表文章,What enables rapideconomic progress: What are the needed institutions?(什么使迅速的经济进步成为可能:需要的制度是什么?),文章说:

人们将制度设计出来并使之如规划那样奏效的能力,要比设计出物理技术的能力要有限得多。

第一个重要原因是:与社会技术相比,物理技术更易于付之严格的专业化与控制,易于比较精确地复制与模仿。

第二,要想获得关于新制度或新的社会技术之效度(efficacy)的可靠证据,要比获取关于新的物理技术效度的证据要难得多。

以上两种差异都与以下事实有关:通过制造原型,通过“离线”的受控实验,便能了解关于物理技术、产品设计或生产模式的许多东西。

第三,离线做实验,将改进了的版本放回大系统,就可确信大系统能够工作。而在小规模试验环境下某一社会制度奏效,将该制度嵌入“线上”系统是否奏效就不得而知了。(博主:对于前一句,我有所保留,比如,即使水工试验表明某大坝设计万无一失,也不能保证建成的大坝一定安全。后一句,我完全同意。多年来,我们一些改革举措最终成了“乱折腾”的原因之一,就是想当然地以为“局部试点成功了,推广开也能成功”。)

与此相关,对于制度的“科学”认识要比对于物理技术的科学认识弱得多。

制度演化若进行得不好,就会弄出一个无效的社会技术,甚至是比过去更糟糕的社会技术。目前,支持美国生物技术开发的一套制度可能就是这样一个糟糕的东西。

首先,有一些公司专门开展生物技术研究,它们希望向其他公司转让其研发产品而盈利。这种做法在商业上是否有生命力,还是个问题。

第二,目前的政策是鼓励大学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这种政策的经济价值如何?或者说智慧何在?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早在“拜杜法”推出之前,大学科研一直在对产业创新做出贡献。

专业化的科研公司搞出的商业计划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强不强,大学将科研成果申请成专利的能力强不强,都取决于专利商标局的一种倾向――对于处在离商业产品很远的上游阶段的东西也授予专利,还取决于法院支持这类专利。但是,这样的专利可能危及科学进步。

社会技术这个广泛的领域,社会技术与物理技术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社会技术的发展与物理技术的发展相比要慢得多,规律性要弱得多这一事实(或者说我认为是事实),都为技术进步领域的学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研究议程。





发布日期: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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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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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的课堂上,我们多次听到老师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要求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如果没有制度自信做支撑,那恐怕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有句话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套用过来,理论很丰满、制度很骨感。我们不但要有丰满的诱人的理论,更要把这些理论体现在、落实到制度上,使我们的制度也丰满、诱人起来。因此,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好的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应当具备哪些特征呢?我想结合我所从事的立法工作来谈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第一,制度的合规律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良法善治,必定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立法的过程,制定政策措施的过程,就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规定社会主体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如果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必将或早或迟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将经济社会发展引入歧途。建国后,我们对农业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那些政策措施违背了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强制推行的后果就是留给我们惨痛的历史教训。再比如说,为什么我们国家连续6次取消了一大批行政许可事项,十八大仍然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呢?就是因为我们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政府干预市场过多,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第二,制度的合伦理性。社会秩序的维系,一靠法律,二靠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一国的法律与道德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除了合乎客观规律,还要合乎伦理。有一位西方学者说过,“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我们的制度设计如果违背伦理,势必造成一定范围内的道德失范,引起一定范围内社会秩序的混乱。比如说,上届政府换届前匆忙出台的对二套房交易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很可能引发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规避纳税,从而冲击诚信这一社会伦理,也会对家庭伦理造成伤害。
  第三,制度的效率性。好的制度还必须是有效率或者说有效益的制度。按照成本收益法则,一项好的制度产生的效益,应当大于社会主体为遵守这一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和政府执行这一制度的成本相加的总和。如果守法和执法成本过大,法律制度将难以实施,强制实施将会损害社会主体的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比如说,在非典流行的时候,不少地方出台法规,将随地吐痰界定为违法行为,并且处以罚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规定,对随地吐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当时就有反对意见提出,随地吐痰行为很普遍,取证很困难,执法的成本太大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多少执法人员?即使让所有的警察都上街去管,都未必能够管得住。随地吐痰主要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应当由道德规范来约束,依靠文明程度的提高来解决。事后调查表明,在扬州市,从来就没有对随地吐痰实施过行政处罚。
  第四,制度的公正性。好的制度还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制度设计者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一定要注意均衡各方面的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利益关系失衡,公平正义缺失,必定会引发社会矛盾。比如说,有一个省规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一次性给予2400-36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依照该省另外的文件,公务员退休后,却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这个文件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职工是为国家计划生育,不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计划生育,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人员实行奖励,是政府责任,不是企业责任,不应当由企业支付奖励金。这是典型的“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第二,同样是为国家计划生育,企业职工应当和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按照该省文件的规定,一个退休企业职工最多只能拿到3600元的奖励金,而一个退休公务员能拿到多少呢,如果按退休前月工资8000元计算,一个月能拿到400,一年能拿到4800,退休后活20年,就能拿到96000。这里面的反差太惊人。可以说,该省的这个文件缺乏公正性,对企业退休职工极不公平。
  第五,制度的整体性。好的制度还必须充分考虑整体性、系统性、配套性。制度都有其产生的背景,也与其他一些制度有关联,任何一项具体的制度都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忽略了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配套性,任何制度实施起来效果都不会好。比如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水平高于高中甚至大学教师的工资水平,整体性考虑明显不足。我们的不少制度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在维护一部分人利益的时候,忽视相关群体利益的均衡,引发其他群体的不满。
  第六,制度的可执行性。真正好的制度一定是可执行的制度。可执行,或者叫可操作性是制度的生命。可执行性与以上几个性紧密相关,但也有自身的要求。可执行性要求权利义务清晰、程序设置合理。以人大监督制度为例,按理说,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的最高层次的监督,但为什么总是监督不起来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程序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在群众的监督愿望、监督要求与有权启动监督程序的主体之间,没有建立必要的联系,导致监督缺乏动力。
  那么,影响制度设计的因素有哪些呢。我觉得主要可以通过四个关键词来说明:
  第一个关键词是立场。就是说制度设计者的立场对制度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制度设计者是代表强势集团,还是代表弱势群体,是真想发挥制度的作用,还是只想装装样子,都会对制度产生直接影响。比如说人大监督制度为什么不起作用,我觉得就是制度设计者的立场有问题。再比如说,我们的不少制度其实都给当权者留有后门,也是立场导致的。
  第二个关键词是利益。就是说制度设计过程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或者强势利益集团的干扰。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经常角色重合,政府部门常常是制度设计的主导者或者直接参与者,由于权力天然具有的扩张性,制度的部门利益色彩往往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强势利益集团在决策机关有代言人,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对制度设计影响很大。
  第三个关键词是智慧。就是说制度设计过程受到设计者认识水平、能力的影响。制度设计者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对道理伦理、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对制度设计方法的运用,对制度功能认识等等,都会对制度产生影响。
  第三个关键词是程序。制度设计的好坏还与制度设计的程序有密切的关系。程序在制度设计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制度设计的程序应当体现科学、民主、法治的要求。科学的程序,能够保证制度设计者集思广益,深入论证,更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民主的程序,能够扩大公众参与,让制度设计者远离利益干扰,均衡各方利益,更加充分地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合乎法治的程序,能够保证制度的合法性。
  那么,怎么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呢?时间关系,我只简单地点一下:
  一是要重视制度设计者的自身建设,保证制度设计者有公正的立场、有相应的能力。比如,人大作为重要的制度设计者,其组织建设、能力建设显然与所承担的责任不相称。
  二是要建立制度设计中的回避制度,制度设计者与制度执行者相分离,不能让部门利益、强势集团利益左右制度设计。
  三是要完善制度设计中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程序,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
  四是要建立制度设计评估论证制度,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方法,保证制度的科学合理。
  五是要完善制度设计程序,通过严密的程序,来保证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是要健全制度设计的监督制度,制度设计的过程、结果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度设计的结果要报备,使错误的制度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七是要建立制度的后评估制度,通过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制度。

 

撰稿:第8期省管干部进修班学员 赵建阳








中国制度设计的核心是分权制约

  作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教授,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主持人 燕继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反腐败的意义,并将反腐败的任务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联系起来。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四中全会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表明要将反腐败运动纳入制度建设的轨道。执政党及其领导人的政策宣示,实际上关涉中国国家制度的改革问题。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制度改革

  按照现代政治学的观念,所谓国家制度,是一定地域之内的人们以“国家”为单位组成一个共同体或联合体并就处理公共事务所实行的各种制度的统称,这些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整合过程中形成并通过一定的法律或其他权威性的文本形式固定下来的。

  因为国家事务包罗万象,而且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因此,很难完整概括国家制度的内涵。到目前为止,就国家制度的构成问题尚未形成一种权威性的学术表述,人们只能依据各自的视角和标准,来大体描述国家制度的组成。

  依据国家事务的属性来划分,国家制度可以按照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务的不同性质,被分解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等。因为政府是公认的国家代表机关和管理机构,因此,依据政府管理的范围和层级,国家制度又可以分为中央管理制度、地方管理制度和基层管理制度。依据国家事务的专业特性,还可以进一步将国家管理制度分解为国家结构制度、国家军事制度、政府组织制度、国家司法制度、社会组织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在每一项制度之下,根据公共事务分类管理的需要,还可以形成具体的管理制度,如经济生活中的企业制度、财税制度、货币制度、金融制度等,政治生活中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人事制度等,司法领域中的审判制度、诉讼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团制度等,在社会生活中的公民身份制度、社团制度、教育制度、养老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卫生制度、住房制度等。每个领域在处理不同事务的过程中,还会形成各种具体的办事规则,如信息公开制度、民主协商制度、责任和问责制度等。

  在学术思想史上,不同学派对于国家制度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国家制度是一个社会长期整合的结果;用集团分析的理论看,国家制度是不同社会力量博弈和妥协的产物;依据阶级分析的观点看,国家制度是社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其他成员并以国家名义固定下来的成果。无论哪种解释,作为“立法者”的个人,或由个人所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在国家制度形成过程中的作用都是不可否认的,正如人们经常提到并肯定美国立国者对于美国联邦制度、孙中山等对于中华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于当代中国建国大业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国家制度构建”的意义才能成立,国家制度改革的话题也才具有讨论的必要。

  近年来,制度变革中的建构主义思想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在这种批评浪潮中,人们已经不再会把国家制度建设简单视为工程师依照设计图纸建筑高楼大厦那样的过程,也不会对“推倒重来”的革命性制度改造方式抱有幻想。历史文化的遗产、既有制度框架的可用资源、国家平稳发展的要求和社会大众的普遍共识,成为国家制度改革必须考虑的因素,这就使渐进式改革成为各国谋求制度改良的普遍方式。随着冷战的结束,国家之间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传统意识形态对立逐渐淡化,民生改善绩效越来越成为国家竞争和制度改革的动力。此外,国家之间的合作日益广泛和频繁,也要求国家制度之间尽可能降低“悬殊性”,提高“衔接”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之间的制度学习和借鉴也将更为常见。

  此外,国家制度安排总体上体现了一个时段“国家意志”的要求。如果我们承认国家发展战略的意义,承认存在国家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目标,那么,就不能否认“国家制度与国家意志的适切性”这样的命题。一种基本假设是,基于国家发展特定时段的制度设计,对于完成该时段国家发展任务目标来说总体上应该是适切的;随着阶段性任务目标的完成,国家制度作出调整和变化,也是完全必要的。


二、我国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所采行的制度,是历史与现实诸多要素作用的结果。当今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接过历史“接力棒”之后所主导创建的。从历史的角度看,近代以来中国国家面临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初以党救国、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制度选择路径。从国家发展的角度看,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以及“落后挨打”的历史记忆所激发的“赶超”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初党政部门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制度特点。从现实国情的角度看,国家落后和国民的贫困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初权力导向的制度安排。经过6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经历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国家和国民状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国际地位也与60多年前的情形完全不同。今天,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过程中,有两方面的情况必须充分认识:一方面,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的巨大变化为国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资本和资源;另一方面,当初的制度条件构成了当今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

  世界上没有任何制度是绝对好制度,也没有任何制度是绝对坏制度。客观地说,不同国家的制度都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中国党政军民社高度一体的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党国体制”(party-state system),具有强有力的政党组织领导和动员系统、高效的政府执行系统、高度集中的中央协调系统。这样的制度安排在积聚力量、发挥国家整体效应、促进政府积极作为、实现国家集体意志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然而,事情总有正反两面,这样的制度安排在有些时候也存在弱势,这种弱势正是今天制度完善的空间。我们不妨就中国体制的特点和优劣势作出分析。

  集中性。正如邓小平所言,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越性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确,中国能办大事,也办了好多别国办不了的大事,这恐怕与中国党政军民社高度一体的制度安排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体制安排有助于各级党政主官以及决策当局顺利开展施政计划,但施政计划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决策者的个人偏好和判断。如何避免决策“跑偏”是今后国家制度改革的任务。

  效率性。中国的制度安排不是基于防范性分权和限权的考虑,而是基于信任性集权和赋权的考虑,因此,政府决策和执行的高效性是它的显著优势。但是,正如一些评论所言,高效性如果与合理性相配合算是大幸,与“三拍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相匹配就是大不幸。如何避免后一种组合的出现应该是中国国家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协调性。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领导体制,有助于政策资源的集中调配,消除社会发展的非均等化。因此,从理论上说,中国的制度优势应该在协调区域差距,实现区域发展平衡,克服城乡差距、行业差距、贫富差距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样的优势确实有诸多表现,比如,区域协调过程中的“对口支援”,区域发展中党政干部的跨区域调配等,这在其他国家都是难以想象的。但是很遗憾,由于历史、制度和决策等方面的原因,这种制度优势的功效还没有充分展现出来,而且,还必须防范受到与公权腐败高度相关的部门主义、“跑步钱进主义”的困扰。

  连续性。中国现代化的国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中国民众在具有现代思维和意识的核心力量领导之下长期不懈的努力。这样的要求在制度安排上更加凸显了“连续性”的意义,所以,在国家制度中保持执政党、执政团队、施政方针和政策以及官员任职的连续性也不难理解。但是,强调“连续性”的体制,如何克服创新不足(所谓“懒政”)、监督乏力、只上不下、特权主义、帮派政治和权力腐败等弊端,又是一个难解的议题。


三、分权制约是制度设计的一项核心原则

  中国传统的权力安排和欧美自由主义的权力安排有所不同。中国的党政体制是促进积极行动的体制,能够支持政府把想做的事情做成。欧美国家的宪政体制从限制权力的角度进行设计,是一种保护型的防范体制。客观比较,中国的体制肯定有其制度优势,但也有劣势。确立制度自信不仅要清楚地认识自身的优势,还要客观评估和积极克服自身的弱点,特别是要避免因防范机制不足而导致系统性溃败的风险。

  分权是限权的基础,制度建设是廉政治理的关键,而分权制约则是制度设计的一项核心原则。强调分权制约并不一定要学西方的三权分立,也不必然削弱党的领导。分权制约的核心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现代制度设计的主要任务是防止权力的集中,因为权力集中往往与权力不受制约和不受监督相联系。现代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贯彻了这一原则,并采用分权和限权的方法,来避免集权和专权的出现。另外,现代国家也采用结构分化的原则,依照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原则,保证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协调。过去,中国的国家制度设计并没有以此为重点,这与国家发展的阶段和任务有关,今后,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恐怕就要考虑在既有国家制度基础上如何落实这一原则。

  要落实分权的原则,首先需要区分国家上层制度和国家基础制度,并将其纳入不同的制度建设范畴。所谓国家上层制度,就是指国家层面(上层)的公权力运行规则,主要包括中央层面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所谓国家基础制度,是指国家的构成方式以及构成国家成员日常生活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安全保障制度、国家行政区划制度(国家结构和中央地方关系制度)、国家司法制度、公民身份制度、公民权益制度、社会组织制度等。国家上层制度建设坚持分工协调、高效运行的原则,追求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国家基础制度建设坚持公平、一致的原则,追求国家的统一性和公民保护的有效性。

  其次,要区分中央层级的政治制度和地方层级的政治制度,并将其纳入不同的制度建设范畴。从长远来说,要寻求“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明确“中央集权”的事务性质、内容和实现形式以及“地方自治”的权限和方式。从现实来考虑,在保持或强化“中央集权”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考虑在地方层级和地方治理中试行分权原则,使地方党委、人大、政协和政府发挥其各自角色的作用,履行其法定职责。

  此外,要强化既有权力结构中的那些“弱项”要素,以形成对于“强项”要素的真正制约。从前文所提供的制度分析和制度构建的原则来看,中国国家制度构建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其中,一个明显的“短板”是系统“动力”(决策和执行系统的能力)充足但“制动”(保护性的防御系统能力)相对疲软。另一个“短板”是国家上层制度相对完善,且功能强大,而国家基础制度薄弱,且功效不足。这两方面的“短板”造成国家制度更多地倚重党政“内系统”的作用而发挥功效,社会作为“外系统”的积极呼应不够。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改变,不仅党政系统运转会出现麻烦,而且还会产生内外系统脱节的风险。要克服上述不足,需要贯彻结构分化的原则,强化司法体系、“文官”体系、社会组织体系、企业组织体系、媒体和公民的独立性,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能够有效影响决策和执行。

  原标题: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须落实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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