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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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三章,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三章第四讲债的担保之保证五、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1)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无须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见上面的例1和例2)。So,“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三章

第四讲 债的担保之保证

五、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1)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无须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见上面的例 1 和例 2)。So,“保证期间经过,不再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2)债权人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 25、26 条行使债权的,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任务由保证期间转交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按照《担保法解释》第 34 条的开始计算为期 2 年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So,“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不再计算保证期间”。

2.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担保法解释》第 34 条) ①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见例 3)。 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见例

4)。

【例 3】甲欠乙 100 万元。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但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丁也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分额,亦未约定保证方式。现甲不履行到期

债务。①丙、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彼此对甲对乙的1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时,乙有权请求丙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乙也

有权请求丁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②但丙、丁的保证方式不同,一个是一般保证,一个是连带责任保证。丙、丁对 1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一个享有先诉抗辩权,一个不享有先诉抗辩权。③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在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若乙请求丙承担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丙可对乙行使先诉抗辩权。④丁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对甲强制执行完毕无效果之前,若乙请求丁承担 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无先诉抗辩权。

【例 3】 (和例 1 对应)甲欠乙 100 万元,债务履行期为 2009 年 3 月 1 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 2009年 3 月 2 日至 2009 年 9 月 1 日。②假设乙于 2009 年 8 月 1 日起诉债务人甲,法院于 2011 年 4 月 1 日作出生效判决。则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 2 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乙对丙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11 年 4 月 2 日至 2013 年 4 月 1 日(整个诉讼期间不开始计算!)。③须注意:甲对乙的债务(主

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9 年 3 月 2 日至 2011 年 3 月 1 日,因乙于此期间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9 条,重新起算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1 年 4

月 2 日至 2013 年 4 月 1 日。④没错!此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起算的期间与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重合。

【例 4】 (和例 2 对应)甲欠乙 100 万元,债务履行期为 2009 年 3 月 1 日。丙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①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2009 年 3 月 2 日至 2009 年 9 月 1日。②假设乙于 2009 年 8 月 1 日在诉讼之外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从乙对丙提出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 2 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丙对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2009 年 8 月 2 日至 2011 年 8 月 1 日。③甲对乙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2009 年 3 月 2 日至 2011 年 3 月 1 日。④须注意:《担保法解释》第 34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完备的。假设乙于 2009 年 8 月 1 日对丙提起诉讼,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仍应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 2 年的丙对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3.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①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分别计算的。 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 2 年没有行使权利,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状况如何,保证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③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持续 2 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则为 1 年或 3 年 4 年)没有行使权利,主债务的诉讼

时效期间经过,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亦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

4.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①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②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见例 5)。

【例 5】 (和例 3 对应)甲欠乙 100 万元,债务履行期为 2009 年 3 月 1 日。丙提供保证,约定在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乙于 2009 年 8 月 1 日起诉债务人甲,法院于 2011年 4 月 1 日作出生效判决。①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根据前述(例 3)阐释的理

由,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均为 2011 年 4 月 2 日至 2013 年 4 月 1 日。②假设 2013 年 2 月 1 日(诉讼时效期间内最后 6 个月内),乙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乙对甲的债权(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止。③主债务中止的原因是,诉讼时效期间所剩无几(6 个月内),乙丧失对甲主张债权的能力。同样,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乙也丧失了对丙主张权利的能力,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在最后 6 个月内,亦应中止。④所以,《担保法解释》第 36 条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也中止。⑤理解的秘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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