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 食品安全标准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卫计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卫计委日前印发《关于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已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将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纳入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卫计委 食品安全标准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卫计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目录》制定的原因和依据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2015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为落实《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制定《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目录》旨在为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是卫计委将根据食品安全需要、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等,对本目录进行调整。

  目录中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疾病名称的进一步细化。《目录》中的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5种疾病从《食品卫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关规定中沿袭而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与2009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比,本《目录》从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最大程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痢疾进一步细化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并在伤寒的基础上,增加了副伤寒。

  (二)关于将霍乱纳入《目录》。鉴于霍乱属于《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且近年来由食物传播的霍乱病例时有发生,此次《目录》制定过程中,增加纳入了霍乱。

  (三)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中如何使用《目录》。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患有《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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