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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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预防、协商一致、 统一有度、动变有序、 食品标准、标准化概念及含义 互相兼容、系列优化、 按层级分;按性质 食品法律法规相关名词术语 分;按内容分;按形 阶梯发展、滞阻即废

标准化活动的原则 标准的分类 食品标准的内容 国际食品标准与标准化

范围;卫生与安全;食品营养;检验 式分;按作用范围分; 方法与规则;食品标志、包装、运输 与贮藏;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主要内容
食品强制性标准类别 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 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1.1

强制性标准的分级

在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用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 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行业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1.2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 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它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3

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级强制标准的类别

(1)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卫生)标准 例:果、蔬罐头卫生标准,含乳饮料卫生标准,粮食卫生标准 (2)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 例: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

(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4)食品标签及标识标注标准 例: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5)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例: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6)食品中某些必需微量元素限量标准 例:食品中铁限量标准、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全部为 强制性 标准

(7)食品质量标准 例:小麦,大豆 (8)食品企业卫生规范 例: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面粉厂卫生规范

既有强制
(9)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例:蜜饯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10)实验方法标准 例: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 (1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例: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性标准也 有推荐



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 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2 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
2.1关于食品标签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 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2

制定食品标签的作用

(1)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2)促进销售

(3)向消费者承诺
(4)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5)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和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 垒

2.3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 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4)加工助剂: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 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

(5)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 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

的日期。
(6)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

的特有品质。
(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 版面。

(8)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
关系的表述。

适用范围: (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的预包装食品; (2)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 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4

预包装食品标签及标注的基本要求:

(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 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 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 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 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 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 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 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8)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 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①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②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 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 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9)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
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 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 (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 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 标示内容。

2.5食品标签强制/非强制内容
? 食品名称

? 配料清单
? 配料的定量标示 ? 净含量和规格 ? 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 方式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贮存条件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产品标准号 ? 其它强制标示内容

?产品批号 ?食用方法

强 制

?致敏物质
?其他

非 强 制

2.5.1食品名称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 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 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 俚语名称” 或“商标名称

”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1规定的名称。 ?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 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 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 用名称。 ?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 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 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

2.5.2配料表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 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要求标示名称。 ?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 改变 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 辅 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 辅料 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 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 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 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

?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 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 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 (标示形式见附录B) ?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 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

的除外。

特别规定

2.5.3配料的定量标示
?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 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 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 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5.4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 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 千克(kg); ? 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 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 (mL)(ml)

2.5.5日期标示
?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 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 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 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 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 保质期。

?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 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2.6

预包装食品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2.6.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乙醇含量10%及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白砂糖、绵白 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味精。 2.6.2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 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 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 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免除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联 系方式。

2.7

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 声称。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
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尽早在其生产食品上 标示营养标签,以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 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规范》规定,食品企业标示食品营养成分、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 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

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

食品营养标签的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Nutrition Facts)
份量大小(Serving size): 每份2块 (2PCS) 30g 每个包装

含量(Serving Per Container):5(份) 每份含量(Amount per Serving) 总能量:140卡(Cal) 脂肪供能(Cal from Fat):45卡(Cal) %Daliy Value 蛋白质(protein) 总脂肪(Total Fat) 4g 5g 1g 5mg 5% 8% 5% 2% 0.4% 6%

饱和脂肪(Saturated Fat) 胆固醇(Cholesterol) 钠(Sodium)

10mg

总碳水化合物(Total Carbohydrate)19g 糖(Sugar) 5g 0g 0%

膳食纤维(Dietary Fiber) 维生素A(Vitamin A) 3%

维生素(Vitamin C) 0% 铁(Iron) 10%

矿物质:钙(Calcium) 4%

以每日需2000卡能量为基准来计算每日营养素参考量值的百分率。您的每日参考值或 高或低取决于您每天所需能量。
卡(Calories) 2000 2500

总脂肪(Total Fat) < (less than) 饱和脂肪(Sat Fat) < (less than) 胆固醇(Cholesterol) < (less than) 钠 (Sodium) < (less than) 总碳水化合物(Total Carbohydrate) 膳食纤维(Dietary Fiber) 能量换算系数 Cal / g

65g 20g 300mg 2400mg 300g 25g

80g 25g 300mg 2400mg 375g 30g

脂肪(Fat)9 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4 蛋白质

2.8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
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

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2.8.1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2)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按照有 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5)食品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6)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7)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8)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
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9)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 (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及QS标志

(11)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
按照 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的定量标示。

(12)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 的。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2.8.2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8.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取代原总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

法行为规定》,而不取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非“预包装食品”
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3 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
3.1国际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WHO/FAO规定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般原则》

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每年定期召开会

议,对食品添加剂制定统一的规格和标准,确定统一的
试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对JFCA(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 员会)所通过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安全性评价方 法进行审议和认可,提交CAC复审后公布。

3.2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1)《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日新版,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经营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2年7月3日实施,目的是为了贯彻《管理办法》 (3)《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2002年7月3日实施,目的是为了贯彻《管理办法》 (4)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5)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
(6) 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

4、食品安全标准
4.1 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4.1.1安全指标 依危害程度和危险特征将安全指标可分 为:严重危害、一般或危险性、间接反映 食品卫生质量或与卫生质量相关的指标。

依技术主要分为: 具有优先否决权

(1)感官指标
(2)理化指标 ? ? ? ?

色、香、味、组织状态等
包括:食品中重金属元素限量指标和有害元素的 限定,如砷、锡、铅、铜、汞的规定 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最大限量指标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如黄曲

霉毒素和硝酸盐、 亚硝酸盐等限量指标等

(3)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致病菌三项

4.1.2营养指标
(1)营养素含量 (2)营养素比例 4.1.3保健功能指标:主要针对保健食品

思考题:

比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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