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雇佣法律关系的认定案情:
原告:荆常利,男,成年,汉族,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农民。
被告:郭涛,男,成年,汉族,桓台县田庄镇于铺村农民。
被告:山东金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
2001年9月15日被告金宇公司与被告郭涛签订了承包永泰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房钢筋工程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格为每吨220元,以上价格包括钢筋下料、加工、运输、绑扎及钢筋焊接等费用。该合同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9月原告荆常利经被告郭涛介绍到该工地干活。
同年10月26日荆常利在涨拉钢筋过程中被扎伤,导致左手2—5指未节缺失。事故发生后,被告金宇公司称从没有雇佣荆常利作为自己职工从事劳动,原告荆常利与金宇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金宇公司对荆常利的劳动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荆常利到被告金宇公司所在地的广饶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广饶县劳动局认定荆常利与金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浅析雇佣法律关系的认定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宇公司与被告郭涛签订永泰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厂房钢筋工程的承包合同,从其价格每吨220元可以明显看出,系被告郭涛以承包人工费的形式与被告金宇公司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
被告郭涛雇佣原告荆常利为其干活的行为应视为被告金宇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荆常利在干活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得到的赔偿理应由被告金宇公司负责,被告郭涛在本案中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
一、被告金宇公司赔偿原告荆常利经济损失12936.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荆常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金宇公司,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雇用合同的认定问题。雇佣合同是雇主责任赖以存在的基础,理论界对此一般如此定义:雇佣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雇员(或称受雇人、雇工),支付报酬的一方为雇主(或称雇佣人)。
其特点在于:雇员由雇主选任,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管理和监督。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雇用合同合同的性质及其与相类似法律关系的区别往往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特别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