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Disclosure):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s)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律知识。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举证风险
【保险案例】
2010年1月杨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生保险,附加重大疾病险,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2010年11月杨某因“左甲状腺乳头癌”住院治疗,行左甲状腺癌要治术。2010年12月杨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重大病症保险金。某保险公司以杨某投保前患有双叶甲状腺低回声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赔。杨某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180000元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举证风险怎么防范
【问题分析】
一、案件争议的焦点
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原告与证人的陈述,能够证实原告在签署投保单后,将杨某身体患有甲状腺的病症告知了被告;并且根据该证人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是在对杨某身份情况重新进行体检后做出的承保,故能够认定原告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的证明
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自己做了一份体检报告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体检报告里有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批露,等同于对自己病情的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业务员出庭为其作证证明投保人将体检交过给他,证明对病情进行过如实告知。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举证风险
投保人对自己已如实告知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如何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呢?在本案中投保人自行体检后将体检报告提交给业务员,在这一过程中最好有书面的交接手续,证明投保人已提交过自己的体检报告,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为投保人作证,证明当时确收到过投保人提交的体检报告,假设保险公司业务员不出庭为投保人作证,那么可能是另一种结果,本案中的关键点是投保人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而能证明这一事实的关键证据就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证人证言以及出庭作证,才使得被保险人胜诉取得保险赔偿金。因此投保人对自己如实告知的举证从投保开始就应当重视,不然日后发生纠纷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证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举证方式有
1、自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证明、诊断证明等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状况的书面材料的提交,一定要有提交的交接证明,这个交接证明除了有接收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外,关键的一点还要让业务员盖一个保险公司的盖。因为投保人提交的材料是给保险公司的,而不是业务员个人,业务员的流动性大,等真发生纠纷时业务员找不到了,保险公司否认收到过材料,那被保险人将陷入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
2、投保时自行对签订保险合同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对保险金额巨大的保险合同可聘请律师,对签订保险合同全过程进行律师见证
4、对保险金额巨大的保险合同可到公证处,请公证员对签订保险合同全过程进行公证
【重点法条】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保险法》第十六条条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却仍然承保的,应当表示保险人愿意接受此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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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投保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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