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损害责任与患者滞留病房的原因1、患者滞留医院的原因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患者滞留医院、拒不搬出病房的案件近些年来呈现上升趋势,总结起来患者拒不搬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医疗损害责任与患者滞留病房的原因
第一,交费但长期滞留。现实中,有一类滞留人员虽已达到出院标准、无需继续治疗,但自愿缴纳住院床位费用占据病床,原因主要是病床费加上药费要远比正规养老院的全护病房便宜得多,并且此类患者一般都患有诸如脑梗塞、心血管疾病等容易复发的疾病,家属和患者都认为住在医院要比住在养老院更加方便治疗。
第二,患者失能、家属失联。一些失能患者长期滞留医院、不缴纳费用,家属信息登记缺失或登记虚假信息,医院无法联络家属,导致其长期滞留医院。
第三,其他社会矛盾尚未解决。此类情况多数由于在其他意外事故或社会矛盾中受伤住院,因其事故或者矛盾尚未解决或者侵权人经济困难,滞留者选择医院作为救治自己的对象。如因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信访上访中受伤住院,出现了责任不清、无人支付治疗款项等,患者拒绝在事件尚未解决前离开医院。
第四,怀疑存在医疗过错。绝大多数患者滞留医院的直接原因都是怀疑医院在对其诊疗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给其造成了一定的医疗损害,所以认为医院应当对其损害负责,滞留医院要求医院对其进行治疗,直至达到其满意为止。或者由于患者已经提出医疗纠纷,但因对调解或法院判决不服,拒绝离开医院。
2、请求患者腾退病房依据的请求权基础
现实中患者滞留医院与拖欠医疗费二者经常相伴发生,但法律关系不可混淆。患者拖欠医疗费是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债权债务法律问题,而患者滞留医院则涉及到医疗服务合同(债权请求权)和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两类请求权。
通过对近年来北京法院类似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三类案由。滞留案件虽然属于医患双方的纠纷,但因其诉求的特殊性,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本质的区别。
实践中,法院经常会遇到一类情况,即患者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医院之后,医院能否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本诉中反诉请求患者先搬离医院?出现这一情况,法院应当要求医院另案起诉。因为反诉是以抵消或者吞并本诉中原告诉讼请求为目的的反请求,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
腾退病房、搬离医院的请求与患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够相互抵消或吞并,需要依据医疗服务合同或排除妨碍请求权另案处理;但是如果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时,医院一并要求患者履行腾退病房的合同义务,此时可以在一案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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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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