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2017新规 2017广电新政策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广电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广电总局新规定1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

  二、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制作机构贯彻执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3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广发〔2013〕65号),对保障、促进电视剧发展繁荣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优化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率,突出电视剧社会效益和导向意识,强化作品思想内涵,遏制行业在选题策划和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浮躁之风,现通知如下: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

  备案公示审核是严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管理环节,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为促进制作机构严肃创作态度,强化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意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得进行剧名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或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电视剧创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提升作品思想价值和文化内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本辖区、本系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

  广电总局新规定解读

  2016年3月29日,田进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导向管理工作。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了监管中心负责同志关于民生、法制、情感调解等方面情况汇报,与会同志交流了看法和建议。田进指出,近年来广播电视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总体导向正确,出现了一批社会效益良好、深受群众欢迎的节目,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地面频道节目分寸把握不准,甚至出现价值观不正、审美情趣不高、负面报道过多等问题。

  田进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抓紧进行研究,及时出台措施,确保广播电视社会类、娱乐类新闻的正确导向。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导向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要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基本方针。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要准确把握主流,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

  三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要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审美导向,建立和完善科学评价标准,牢牢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四要加强议题设置能力。播出机构要认真研究选题,准确把握节奏、技巧、方法,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话题。强化时度效要求,进一步规范跨区域报道等问题。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组织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培养从业人员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业务素质。

  六要加强属地管理。各级广电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推动相关管理规范落实到位。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频道定位开展相关报道、开办相关节目,对人员和节目负起把关责任。各级收听收看机构要加强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七要加强制作机构管理。明确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对违反规定的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采取吊销节目制作资质、通报批评、停播等处罚措施。

  八要加强评优评奖管理。把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导向与机构考核、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强化约束,倡优汰劣。

  九要加强节目版权管理,引导广播电视机构提高版权意识,管好节目流向。

  宣传司、传媒司、监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17年广电总局新规2


        全文如下:

广电2017新规 2017广电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含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面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

  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网络平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技术支持。

  二、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网络剧、网络电影、新闻节目、纪录片、专题片、综艺节目等视听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知》还要求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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