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关于户籍政策的新政策出台,有哪些新政策值得关注,新政策出台后有哪些人将会受益。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上户口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上户口新政策西安公安对外发布被誉为“史上最宽松落户政策”,该政策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为此西部网分别采访市民、户籍民警、专家,对政策进行全方位具体解读。
外地缴纳社保西安是否认可?回答:完全认可可随时转入
家在高新的刘女士是一位全职太太,几年前随丈夫来到西安,目前孩子已经到入学年龄,关于落户的政策他们一直都非常关注。看了新的落户政策,刘女士产生的疑问,由于丈夫之前在渭南缴纳了10年的社保,今年6月份在西安的社保才能满三年,但丈夫年龄却已经38岁了。“这个规定是指交社保那年不超过35周岁,还是满三年社保不超过35周岁?之前在渭南缴的社保转到西安算数吗?”
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户籍民警陈芳表示,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落户,一来刘女士的丈夫之前在渭南已经缴纳了10年的社保,在新政策中这个时间在西安是得到承认的,刘女士丈夫落户不存在什么问题。
“很多人对于缴纳社保的年龄不是很清楚,新政策中规定只要自己缴纳社保的起始年不超过35岁,缴纳期满3年就可以,不论是在外地缴纳还是西安缴纳,只要转到西安之后都符合政策要求”陈芳表示。
2017浙江落户新政策新出台的《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明确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积极性,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解读
关键词:落户
《方案》明确要进一步拓宽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通道。全面放开县(县级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特大城市(杭州市)人口规模,对重点群体实行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同时,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引导人口净流入地区城市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调配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关键词:用地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入城的用地需求,浙江明确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另外,浙江提出“进城落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并存机制,明确要如期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关键词:住房
《方案》提出,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关键词:社保
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区连续参保。
同时,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关键词:教育
针对进城落户农民关注的子女教育等问题,《方案》中也做了说明,要求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落户地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编制本地区落户行动方案和年度计划。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服务和指导,2017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或举措。据《浙江新闻客户端》
【知识链接】
户籍制度改革历史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5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意见》要求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意见》鼓励各地区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开透明的落户标准和切实可行的落户目标。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积分制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意见》还要求加快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的落户问题。加快制定实施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