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被他人冒名征婚了怎么办?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姓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被他人冒名征婚如何维权【咨询案例】
问:我与向某既是同乡,亦是好朋友,同在城里工作,我的外貌条件好已谈好对象准备结婚,向某因为个子矮小长相一般,一直到三十多岁都未找到对象。一日,向某在一报亭买了一份晚报,看到一则征婚启事,他就想以我的名义登一则征婚启事,到时候跟我说一声就行了。于是,他起草了一则征婚启事,按照我的实际情况并以我的名义寄给了某报社,但未及时对我说明此事。
征婚广告登出后,我收到很多女性来信欲交朋友,我的未婚妻知道后很气愤,骂我三心二意,是个“花心大萝卜”,为此要与我分手。此事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请问,这是否侵犯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向某未经你同意,假冒你的名义在报上刊登征婚广告,给你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其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
虽然向某本意是想将征婚的事告诉你,主观上无侵犯你的姓名权的故意,但其实施了假冒你的姓名权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你姓名权的侵犯。由于登征婚广告,你受到众多指责,给你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向某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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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姓名权的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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