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3)

  继承法司法解释之遗产的处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继承法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3)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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