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担责原则的局限性 伤害是有原则和局限的

  伤害是有原则和局限的。

  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学中的核心内容,关于自由主义,稍微了解一点的人知道约翰密尔写了本《论自由》,后来我国翻译家严复将他翻译成《群己权界论》,这个书名翻译的很好,对书中议题有精到的把握,书名就直接道出了自由的内涵:公域民主,私域自由。当然,密尔关于自由的论述也是十分经典的,即一个人的自由是以不伤害他人的自由为自由,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伤害原则: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这是一条有着普遍主义气息的原则。

  伤害原则在大部分情况下都适用,比如,你不能毫无缘由地杀人,你不能抢劫、偷窃,你不能对人诽谤等。但世间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有争议的官司?自由的内真的只有不对人造成伤害那么简单么?那么,所谓伤害是什么呢?怎样定义伤害?比如吃狗人士与爱狗人士的争论,吃狗人士吃狗肉是否伤害了爱狗人士的情感?如果法律要判决的话该怎样判决?又比如,是否该禁止过年放鞭炮,赞成该禁止的是因为这伤害了他们,侵犯了他们被打扰的权利,但作为一种悠久的传统文化,不允许放鞭炮显然又伤害了放鞭炮者的权利,他们的权利要不要得到维护(当然在自由主义至上论的人看来,这种传统要取消)?看来伤害原则有其局限性,现实生活中还有复杂得多的案例,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有争议的官司。

  因此,当一个持自由主义普遍主义论点人想用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来界定规则,这种规则在一般情况下会奏效,但一旦放入不同的文化语境中可能遇到问题。伤害原则听起来理直气壮,但很多时候在经验上却经不起检验,也缺乏可操作性。再举些例子,德国并不拥有完全的言论自由(关于赞扬纳粹的言论是禁止的),其言论自由度不如美国,那么以普遍主义的论点是否该反对呢?问题往往不是这么简单。又比如,在一个家庭里,假设你作为兄长,知道你母亲和弟弟基于自愿乱伦,你是否支持这种自由呢?又比如,如果有人在自残,还自得其乐,算不算伤害别人?

  自由的内涵显然需要置于具体语境下,如果情况很简单,那法律条文大可减少很多,但实际上法律条文到今天是越来越多,因为情况更复杂了。熊秉元先生在《正义的成本——理性之美》中说到,“处理抽象的概念问题,最好不要以定义式的方式着手。比较好的做法,反而是像瞎子摸象一般,借着一些具体的事物,突显相关的几个面向。”他举了个例子。“英国法院最近做出判决:发生车祸时,往往有肢体扭曲、血肉模糊的景象。过去,保险公司赔偿时,只对肢体伤害给予弥补;后来目睹惨状,精神上受的惊吓也可以要求赔偿;再进一步,亲人闻讯赶到车祸现场,目睹惨况,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最新的判决是,亲人知道消息,30分钟之内赶到医院,即使已经不是车祸现场,即使是在医院里看到肢体残缺的精神伤害,也可以要求赔偿。”

  熊秉元先生所举的事例并不一定跟“自由”直接相关,但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的内涵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在不断扩充变化,用起初最普遍主义的做法,已经在很多场景下失去了意义,理念世界中的自由跟实际生活中的自由并不一样。在本质上,这是一种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交锋,理性主义企图用普遍主义原则来解释事物,但当出现争论,解释范畴呈现真空之时,经验主义更能奏效,英美的习惯法跟大陆体系法律的不同点在于此,经验主义更能根据环境或文化“变动”的特质来进行判决取舍。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自由的内涵也是会“演进”的,否则就不会有法律的修订。比如好些年前是没有精神损失费这种说法的,现在的人基本上都知道;比如针对企业排污的环保法律以前不完善,现在正日益完善。关于伤害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应用也有相应的修改。自由主义根据经验的发展会扩充相应的内涵,而权利也相应跟着变化。

  还是熊秉元先生说得好,请允许我再引用一下他的话:“抽象看来,自由的身影有点像‘锯齿’——找一张纸,随手由中间一撕,分开成两半,半张纸的边缘通常不是整齐划一,而是像锯齿一般,伸伸缩缩、凸凸凹凹,没有明显的规则可循。自由的模样,正是如此。”熊秉元先生的这段话把握了经验主义的精髓,应该来说,人的自由出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这是一个需要点滴的演进、雕塑与再雕塑的过程。因此,自由也称得上是一种“流动的权利”,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让我们回到关于双方权利的争议,比如,放鞭炮、爱狗与吃狗人士争议。实际上,针对自由的理解,很多情况下不可能完全偏向一方,因为双方都持有某种权利,当两种权利打架时,该怎么办?比如,前面所说的过年放烟花,这一种古老的习俗,根据经验的演进已经算得上是一种权利了,然而其他用户也有不被打扰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两者的冲突是注定的,权利不太可能完全偏向一方。这时就需要允许合理分歧和寻求妥协共识,这也是一种无奈之中的办法,既然双方都无法说服对方,那不如都退一步达成妥协,减少对对方权利的侵害。当然这里需要指明的是,自由与传统文化的张力,是自由与传统演进下的权利的张力,吃狗人士与爱狗人士的争议不符合此条件。

损害担责原则的局限性 伤害是有原则和局限的

  自由向来不是像纸上理论那般斩钉截铁,自由的内涵也不是几个原则就可以完全概括。说到这里,你或许会说,你这是在坚持相对主义。但我还真不是相对主义者,相对主义者并没有道德原则性,而是大大依赖于文化语境,消解了基本的人类共同的“重叠共识”,相对主义最容易为极权主义、威权政体开路。这显然不是我的主张,基于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跟相对主义本质上完全不同,它坚持人类最基本人权的价值共识,认同多元文化中的合理分歧,不过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与价值多元论之间还存在张力,争议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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