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一、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征
公益(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全面解读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征有:
第一,以公益利益为目的。
公益信托首先强调信托的公益目的,各国的信托法律均强调了公益信托的社会公益性,即必须是整个社会或其中一部分人受益,此种目的必须有利于发展社会文化宗教等事业。《英国2006年慈善法》具体列出了以下13类慈善目的事业:
(1)扶贫与防止贫困发生的事业;
(2)发展教育的事业;
(3)促进宗教的事业;
(4)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
(5)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
(6)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
(7)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
(8)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
(9)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
(10)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
(11)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
(12)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
(13)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
虽然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导致“社会公益”范畴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大体包括救济贫困、发展宗教、发展教育、科技、环保等内容。
第二,公益信托目的公益的绝对性。
根据法律法规,委托人设立信托可能会出于一个或几个信托目的,在公益信托里,只要有任何一个目的具有非公益性,则该信托不能成立为公益信托,这样严格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有人假借公益之名行私有之事,从而保证公益信托的发展。
例如,从公益信托受益权种类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分为以信托财产本金为受益方式的公益信托和以信托财产的收益为受益方式的公益信托。前者是指受托人可以将公益信托财产直接使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可从公益信托财产中直接受益。后者是指受托人只能将公益信托财产之收益用于公益信托之受益人。无论上述哪种公益信托,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完全用于公益目的,不得从中间牟取私人利益。
但是如果某人委托信托公司理财,仅仅将理财所得的部分收益捐赠给公益机构,这种信托只是加上了公益捐赠的因素,只能称之为准公益信托。
第三,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的整体,其并非是以特定的某一个人或某些人为资助对象。因此衡量一个信托是否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关键是看该信托的设立能否使社会公众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这取决于受益人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不特定受益人”是判断公益信托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假如信托仅仅对一部分确定的指定群众有利,就有可能被法院裁定为非公益信托而无效。1951年的“奥本海姆诉烟草证券信托案”中,英美烟草公司将部分资金设立信托,用于雇员孩子的教育,上议院认为虽然该公司有11万多雇员,但该公司捐献的信托的资金被用于雇员孩子的教育是一个无效的慈善信托。
该案的法官西蒙斯提出:尽管该案中受益人可能很多,但是,如果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某种“私人连接点”的话,那么受益人不能成为“公众的一部分”,该信托不具有公共利益。尽管从表面上看该信托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一个慈善目的,但是因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私人连接点”而否定了该信托的“公共利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