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 节电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二 节水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三 节约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 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和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使用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制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篇二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促进全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度本制度。
节电管理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电宣传的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集中供暖单位原则上不得启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三、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四、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六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五、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电耗。
六、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七、对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及其它用电器具,定期进行检修,杜绝漏电现象。
八、各单位设置专门的用电管理人员,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杜绝事故发生。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如有违章行为发生,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各公共机构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水管理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二、各公共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号召干部职工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三、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水龙头或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使用水龙头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
四、科学设置办公区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的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浇灌。
五、禁止使用自来水直接冲洗车辆。
六、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漏的情况及时处理。
七、爱护供水和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八、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推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倡采用社会化的用车保障方式。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少开一天车的规定,除特殊公务用车外,各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周末和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一律集中封存管理。
五、积极开展节能知识培训,开展车辆维护、保养、节油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六、提倡以单车为单位建立油耗台账,降低公务用车单位(公里)油耗。
七、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搭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严禁公车私用。
八、推广车辆维修费用和油耗实行单车核算,落实“一车一账”。
九、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能耗统计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成立节能领导小组,设立能源管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对本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公共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统计本单位能耗、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账。
二、各公共机构要落实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单位能源消费要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三、公共机构应当按时报送能耗报表,于每年3月10日前,向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报送上一年度能耗年报表及能源消费状况分析报告。
四、公共机构要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认真做好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上报工作。
五、公共机构要建立本部门(系统)能耗统计制度、分析制度,并及时将制度建设情况报送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
办公用品节约制度
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二、循环使用办公用品。提倡双面使用纸张,尽量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
三、推行电子政务。要充分的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质文件印制。推行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
节能目标责任制度
一、各公共机构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
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三、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年度考核目标作为评价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各公共机构节能领导组要对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节能目标和责任。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
(二)收集、整理、传递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三)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四)分析总结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过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传达上级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能源审计制度
一、制定依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二、审计方法
自愿能源审计和强制能源审计相结合。各公共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简单能源审计。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报告和开展能源检查情况,定期对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开展强制能源审计。
三、审计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水、电、油、煤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审计结果
(一)自愿能源审计结果,由本机构根据审计结果指导本机构节能工作实际,存在严重超标准节能情况的,要及时上报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二)强制能源审计结果,由实施强制能源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接受审计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问题严重的,报镇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评价的范围
全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考核评价的对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考核评价的责任人。
三、考核评价的方法
采取统一考核的方法,对列入节能考核评价范围内的公共机构,由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逐一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的内容
(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和能耗统计报表、能源分析报告等上报情况;
(二)节能工作管理岗位设立情况;
(三)年度节能目标计划、节能制度建设和能源消耗台账设立、执行等情况;
(四)节水、节电、节油、节煤和节约办公用品等情况;
(五)公务车配备、使用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建立、定额消耗等情况;
(六)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情况;
(七)新开工建筑是否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九)推广节能灯和再生能源等节能措施情况;
五、考核评价结果的处理
(一)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节能管理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节能工作问责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公共机构目标考核体系,对在节能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开展节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镇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长明灯、长流水、公车私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全镇通报。
三、采取年度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各公共机构进行节能情况督查,对镇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达的各项节能指标考核完不成任务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下列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实施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节能工作中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应当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
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批评:
(一)造成重大资源浪费;
(二)完不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
(三)应当处罚的其他情形。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篇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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