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有什么最新的社保政策规定?东莞的社保问题现在需要关注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东莞社保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问:参保人办理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限?
答:参保人生育时累计参保满12个月的,应在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办理;生育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应在累计参保满12个月后的一年内办理。
问: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吗?
答: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覆盖范围
参保人群从以往的医疗保险参保人,进一步扩大到全市户籍城乡居民。
生育医疗费
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只要符合规定,将得到100%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生育津贴
女职工月均工资/30×产假天数,例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她顺产休了98天的产假,那么她将获得5000元/30×98天=16333.33元津贴。
实操指南
怀孕后就要前往计生部门登记确认
按照东莞市生育保险新制度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参保人应按要求及时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才能申请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因此,市社保局提醒女性参保人,在确认怀孕后,要到所属镇街计生部门办理计生登记,然后再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就医确认。
只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按要求就医,才可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如果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之后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其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结算标准或标准的70%-50%,不足标准的据实支付,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
办理条件与流程
●办理条件与人员范围:①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②已按规定在东莞市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③办理生育就医确认业务时正常参保缴费。
●办理地点:参保人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
●所需资料:①《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②《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及产前检查记录页(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提供此项)。
以上②-⑤资料核实原件存留复印件。
●办理流程:参保人到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
●市社保局提醒: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非急诊、抢救,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外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报销方式
现场结算或生育后一年内到社保部门办理
今后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也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医院现场报销。参保人只要在东莞市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并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社保部门,就可凭《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拟确认医院现场领取填写)、《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等资料,在拟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资料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
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后,其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报销。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生育的,须主动出示身份证、社保卡及《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如果参保人员因下列原因未能在医院现场结算的,可以在生育后一年内或达到享受待遇条件一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诊断证明材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规定的材料(不同类型业务要求提供资料不同,具体可参考社保部门宣传资料或网站相关资料),社保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待遇核付工作。
最新东莞社保费率下调政策我国社会保险费率过高,“减负”的呼声一直甚高。社保费率调低政策最新关注民生热点,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资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整合社会保险资源,优化及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促进两个险种协同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缴,生育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其结余基金划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扩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引起疾病住院医疗费待遇,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
三、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增加生育津贴待遇,其中女职工剖宫产或经产道分娩津贴一次性计发1500元、女职工独生子女津贴一次性计发800元、男职工假期工资津贴一次性计发280元。
四、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为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9年度内生育但未按要求办理计生登记的参保人,允许其按照计生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为确保政策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待遇衔接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生育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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