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以下三种范围内: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表现在: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管辖范围内: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将按照规定加重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2、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5、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