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土地所有权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的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在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土地管理法在国家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立法重点是对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作出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只能由主体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这一点明显区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亲自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国家不能亲自行使占有、使用权能,即使是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权能的人,其身份也仅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要实现国有土地的利用,必须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用地者,而国家以一定方式享有实现土地经济效能的收益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本身及主体代表却可以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使用权能,例如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村民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和收益。

  (3)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以是否具有最终的处分权来衡量,国家土地所有权更符合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特征。国家可以决定国有土地的最终命运,也可以决定集体土地的最终命运,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上。

  可以认为,国家的这种决定土地最终命运的权利超乎土地所有权这一民事财产权利可以包容的范畴,而具有公法上的国家主权与行政权色彩。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两方面: (l)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发展商,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

  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

  (2)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常由所有者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处分权,应受农民集体这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限制。一般来说,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相关阅读:

  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看过“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的人还看过: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4820171/664426875.html

更多阅读

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四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

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分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监管与职权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

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是由食品引发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事故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食品

声明:《2017经济法基础考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土地所有权》为网友厌丗沉淪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