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监督体系不健全、方式不科学,一直是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中极易被忽视的问题,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财税小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财税小知识——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措施。减税免税的类型有: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型减税免税、扶持发展型减税免税等。
把减税免税作为税制构成要素之一,是因为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般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不能照顾不同地区、部门、单位的特殊情况。设置减税免税,可以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体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
减税免税的形式:
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等等;其中起正点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与征税的数额。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减税免税;
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等等;
起征点和免征额有什么区别?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起点。计税依据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全部计税依据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纳税人可以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免征额以后计算纳税。
税收优惠的方式有哪几种?
税收优惠按照目的不同可以分为鼓励性税收优惠和照顾性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按照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
税基式优惠是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减少税收。常见的具体方式有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优惠是指税法针对某些情形规定低于正常水平的税率。如增值税的13%税率、出口货物零税率。
税额式优惠是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优惠方式。具体方式有规定税额减征比例(如稿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减征30%)、退税(如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征税主体的概念税务机关是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是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的职权:纳税人履行义务与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直接相关。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对于准确理解纳税人的义务有重要意义。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拥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代表国家履行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概括说来,税务机关主要有税收行政立法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权力。
税收: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纳税人:是税制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
征税对象: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速算扣除数:是为简化计税程序而在计算公式中使用的一个固定常数,该扣除数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是应税所得额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和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加成征收: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收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
纳税环节:是税制中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实物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的税种。
价内税:是指计税价格中包含应纳税款在内的税种,即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直接税:是指税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能转嫁给他人的税种,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的税种,通常是指所得税、财产税。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应税行为实行依法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律手续。其内容具体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起征点和免征额有什么不同?
答: 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实行免征额规定时,无论课税对象数额是多少,每个纳税人都可以按规定扣除等量数额的课税对象,对扣除的部分免于征税,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