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法律意义
一、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既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换言之,人的生存分为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两方面,人身权制度既包含有保护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内容,也包含有保护人社会生存的名誉权、信用权等内容。在民法意义上,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完整的民事主体,是因为具备了各种人身权。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确保我们能够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权保护的各种利益,民事主体的地位就会受到威胁。
每个人都被当作了人看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体和手段。这一进步促进了民法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而民法人身权制度为这种进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断促进这种进步。
法律规定人身权制度,一方面为人身权提供具体的保护,防止他人对权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着力于提倡对人身权的尊重、对人本身的尊重,这种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权利人自身的。
二、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发展离不开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人身权为人们彼此相处划清了边界。自由止于权利。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个人自由的发展,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
同时,于任何权利一样,人身权也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这种限制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来源于社会资源稀缺性的限制。社会由人组成,而人身权正是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具有意义;同时,每个人都希望尽量多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权利加以适当拘束。
比如,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正因如此,每个人都需要有所收敛。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本身是稀缺的。
第二,来源于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有时直接反映在民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时则以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本来面目出现。
比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身体权,但是不能在公共场所完全裸露自己的身体。
又如,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婚姻自主权,但是,不到一定年龄这种权利不能行使。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一方面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正是基于各国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共政策的考虑,因此各国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存在差异。
再比如,自然人决定自己的姓名、法人决定自己的名称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第三,来源于人自身的限制。
比如,人的身体会老化,人的生命会结束,权利主体对身体权、生命权的行使会受到影响。比如,自然人畜生时其就享有姓名权,但是在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时,必须等到一定年龄。再比如,婚姻自主权需要民事主体达到一定能够年龄才能行使,这种限制既有公共政策的限制,更主要还是人自身生理机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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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