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管理水平,加强救灾物资的使用,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带来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储备物资管理
第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首先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纪律,强化监督机制。储备物资应设立专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条、救灾储备库的物资要科学存放。按品种分类存放,物资存储放在不同的货架上,按消防规定合理摆垛,摆垛要整齐稳固,分垛挂签。安全通风,方便出入。
第三条、储备库要配备消防器材,以防火灾发生,同时要配备温度计、湿度计,随时掌握库内温、湿度。高温、高湿季节必须采取降温、降湿措施,保证库内温度符合物资储备要求。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
第四条、储备库对入库物资应认真清点,分类逐项逐批验收,建立储备库物资入库台账,建立储备物资的标签,标明品名、数量、入库时间等信息,发现破损、丢失、短缺情况及时上报。
第五条、储备库物资出库需经局下达命令后,方可执行,出库的物资应按局批准规定的品种、数量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并做好出库物资的登记。
第六条、储备库物资出库要标明物资发放地点、用途,原则上主要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困难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对于救灾帐篷和救灾库的物资、可重新利用物资,要及时回收,并做好登记。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民政局分管局长和救灾股长,仓库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种、火源、电源,不准将火柴、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第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实行封闭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篇二一、入库制度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
l、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库。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物品分新品、旧品两区,并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类别进行分类包装,并在包装袋(箱)上予以标明。
2、严格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不得抛掷;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4、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篇三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责任人:主办人A,协办人B,分管副股长,股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二)《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193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XX〕171号)
(四)《民政厅关于印发<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XX〕111号)
(五)《湖南省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XX〕23号)
三、审核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可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救灾储备物资时,应当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及无家可归人口数量;
(二)本级储备物资总量及使用情况;
(三)需要申请救灾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
五、受理
主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审核与分配
县民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结合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发出调拨通知。紧急情况下,经报市民政局批准,可在受灾地区申请的同时,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
主办人A根据接收的捐赠款物数量和各地受灾(贫困)情况拟定分配方案,经协办人B复核后,报股长审核并提交股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股室意见,报主管副局长签批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下拨。
七、公开公示
救灾储备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当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本制度文本在衡南民政网上长期公布。
八、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县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完成时限内。代储单位接到县民政局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九、监督检查
执行《衡南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衡南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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