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知识。
尝试新读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条例》只适用“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而新《条例》将其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结合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尝试新读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
二、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三、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的范围。
2004年旧《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新《条例》取消了机动车限制,增加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此次修改后,以后在上下班途中被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撞伤时,如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可认定为工伤。另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对上下班职工造成的伤害也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极大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新《条例》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条件,即“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四、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所变动
旧《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旧《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五、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增加规定了“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对不服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以前必须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六、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
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七、增加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的规定
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八、变更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均为工伤保险基金
旧《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条例》的规定取消了70%的限制,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且支付主体改为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另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非用人单位支付。但是,用人单位还必须意识到,并不是参加了社会保险就万事大吉,按照《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并非全部项目皆由社保买单,例如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数额不菲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收入总额参加社会保险引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九、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新旧《条例》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比较:一至四级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详细如下表:
十、大幅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特别注意计算基数及相乘的系数均不一样,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按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达343500元.
十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旧《条例》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在判刑收监执行前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新《条例》将旧《条例》中的“直系亲属”改为“近亲属”,使得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更广。
十三、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 (对比新《条例》第43条第四款与旧《条例》第42条第四款,新《条例》将“优先”两字删除,即“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意味着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而是与其它债权享受同等的清偿地位。
十四、加重了对骗保的处罚力度
对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旧《条例》的规定罚款数额为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新《条例》规定为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十五、加重了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加强了对未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除了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外,并增加规定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六、增加了对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的规定
相关阅读:
工伤保险的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
看过“尝试新读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人还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