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此项税改1954年由法国率先起步,因其有效解决了传统营业税重复稽征税的难题,半个世纪来迅速被各国争相采用。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营改增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营改增新政实施后的潜在风险(一)合同方面:相关合同条款未及时修订
若现行有效合同的标的在营改增之前是缴纳营业税的,那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营改增之后就必须及时修订,否则有可能使合同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造成公司或者合同对方违约,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一根本变化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及时和财务及业务团队沟通,及时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
同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不同于原来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由收入乘以税率即可得出,如果原合同中双方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的话,那么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企业营改增新政实施后的潜在风险
其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改增之后,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无论收入是否实际到账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若没有注意到此类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调整,则可能带来商业或涉税风险。
建议企业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再次,如果一份合同横跨营改增前后,按照原合同规定,服务提供方仅需开具营业税发票,但营改增之后服务提供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服务购买方希望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而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及时开具管理更加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双方进一步确认和协商,并对合同及时进行修改,否则就可能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
与对包括营业税发票在内的其他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加严重。
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和因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款损失。
企业在内控合规工作中,应注意将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抵扣、缴销、认证等环节纳入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在员工手册中或内部纪律中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纪后果。
(三)供应商管理风险
营改增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课税、促进社会分工,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采购制度和供应商管理带来了挑战。为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筛选和尽职调查。
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行确认。
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较低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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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成绩成果
国务院召开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以来,各试点和扩大试点地区迅速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措施,夯实工作基础,扎实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上海市试点渐行渐好,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厦门、广东、深圳试点稳步推进,天津、湖北、浙江、宁波试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从上海、北京、江苏和安徽试点运行的效果看,改革有力地带动了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了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利用外资,促进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纳入试点的企业户数约71万户,即将纳入试点的户数约20万户。营改增减负效果明显,其中:上海市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市两个月减收25亿元。
据江苏省财税部门介绍,截至2013年1月,全省纳入企业已经超过15万户,其中80%都是像天正公司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第四季度,营改增试点共计减税3.54亿元,全部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
其他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平稳,减税效果同样令人振奋:北京市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超过20万户,累计减税42.4亿元,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33%;广东省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两个申报期,纳入试点企业数14.11万户(不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6.32亿元,总体减轻税负25.35%。仅广州地铁公司一家企业,试点两个月就减税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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