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你那内蒙古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关于户籍政策新出台,有哪些政策值得关注。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内蒙古最新户籍政策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随着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内蒙古户籍改革再次引起广大读者和网友的关注。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标志着我区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了解到的信息。
据了解,今后,各类涉及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户口性质已统一转换,保存备查。全区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可以予以更换。凡领取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呼和浩特 包头放宽落户条件
《意见》取消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了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清除障碍 零门槛落户
全面放开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这四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坚决清除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
居住证持有人如何落户?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自治区12个盟市居住的公民,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人们手中就会增加一个证件——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户籍制度改革中有关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除呼市、包头市市区外,只要有自有产权住房(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落户。呼市、包头市市区条件相对要苛刻一些,如果租住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也与雇佣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符合呼、包两市的规定年限,落户是没有问题的。 自治区公安厅将修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合法稳定就业”如何界定
《意见》里面多次提到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稳定就业”?《意见》对此作了明确界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跨省迁户两级公安机关审批
《意见》要求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对于本盟市内迁移户口的,不需要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办理;跨盟市、跨省(区、市)迁移户口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两级审批。
投靠落户有条件
《意见》要示,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严禁超时办理
各地不得擅自附加其他落户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必备落户证明材料,严禁积压或超时办理,严禁乱收费,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等规定要求。
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当场受理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将所需证明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上级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到场后当场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申请落户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登记城镇户口的,本人落户申请材料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居住地址证明(挂靠其他家庭户的,需提供挂靠户口簿及户主同意挂靠的证明材料)为必备证明材料。
依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落户的,同时提交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的,同时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及能够证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结婚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等同时提供毕(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同时提供在校证明。
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同时提供退伍证明。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落户城镇时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通过公安部门人口信息或部门共享信息能够证明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内蒙古户口登记条例
《实施意见》确定了户籍制度的发展目标。按照要求,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中,要体现出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内蒙古户口登记制度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
突破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具体调整为,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这也就是说,如果孙子跟着奶奶居住,那么户口则可落在老人,而老人跟着子女居住,亦可将户口落在儿女户籍上。
突破现役军人
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教育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