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公物赔偿工作,避免公物被随意损坏偷盗,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公物赔偿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物赔偿管理制度篇一一、各教学班的桌凳要造册登记,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损坏公物要责令损坏者折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除对公物赔偿外,还要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后勤主管要每月检查一次,对爱护公物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公物赔偿制度_学校公物赔偿制度
二、各班门、窗玻璃、黑板要加强管理。刮风下雨或放学都要认真检查,将门窗关好,放学后一定将照明灯关好,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本班赔偿后再由学校进行维修。班主任更换要有公物交接手续。
三、单身职工及家属所用学校财产,床椅、办公桌等公物要造册登记,要认真保管使用,不得损坏,不需要及时归还后勤,后勤要定期检查,发现损坏、丢失,乱扔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各办公室及全校各部门的公物都要登记造册,各办公室负责人都要爱护使用,每年要登记检查一次。所用公物不得随意乱抄乱扔,不需用时要及时交回后勤,使用时向后勤领取,每学期后勤检查一次,发现丢失乱扔乱抄者,要追究责任。公物赔偿制度_学校公物赔偿制度
五、借用公物要登记,私人长期借用财产要有借条,经后勤主管或校长签字后,方可借用。如有丢失或长期不还者,要照价赔偿。
六、各室的财产(班级、音、体、美、自然、电脑),责任到班主任、音、体、美、自然、电脑任课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公物,不损坏公物。财产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后勤、校长,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公物赔偿管理制度篇二一、公物损失赔偿的范围
1、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课、实验、活动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二、责任划分
1、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校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2、物资损坏:公物,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按责任进行赔偿。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
3、教职工及其家属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教职工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在校学生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社会人员造成学校物资损坏,其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
三、赔偿标准
1、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校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
四、损失物品原价的确定
1、图书按损失时的价格或比着同类图书价格确定。
2、其它物品
(1)凡学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
(2)学校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类物品由总务处定价。
公物赔偿管理制度篇三学校公物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使公物在学校工作中发挥它最大效益, 同时为了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损失赔偿的范围
1.学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课、实验、活动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
二、责任划分
1.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
属学校保管储存的物资,如发生丢失事故,由学校总务主任报学校校长,并同物资保管员及有关责任人负责侦察,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校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2.物资损坏: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3.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教职工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在校学生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社会人员造成学校物资损坏,其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
三、赔偿标准
1.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按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校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物资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资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学校物资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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