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日韩称“会社”)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那么你对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的法律相关知识。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公司解散、清算、终止是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不同的概念。
公司解散,通说是指引起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而公司终止则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可见,公司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换言之,公司解散不过是公司终止之前的一个环节而已。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上,一方面,解散与终止的概念含混不清。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公司自是其中之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可见,在《民法通则》中,将依法被撤销和解散共同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而在《公司法》中却将被撤销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
另一方面,关于解散、清算、终止三者关系的规定颇为混乱。
如依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后应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当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出现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这一程序显然是符合法人的本质属性的。
但是,《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又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通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这些规定说明,企业法人先终止然后再进行清算。
可见,《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出现终止事由后是先终止后清算还是先清算再终止的规定,是存有矛盾的。而正是上述法律上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一致。
当然,新《公司法》除明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只是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外,更对公司解散、清算、终止三者的关系作出了合理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而在《民法通则》与《公司法》对于公司解散、清算、终止存有不同规定的现实背景下,法官选择适用法律时应该遵守“新法优于旧法”以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既是新法,亦是特别法,故法官应选择适用《公司法》而非《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终止的规定。
简言之,公司解散后,尚需经历清算程序的梳理,以使清算人可以就公司的对内对外关系加以处理,直至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才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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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类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 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西方公司理论看,公司根据不同条件可做多种分类。例如根据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对公司进行分类,是根据组建公司的特征并配合社会经济需要而做出的。但并未排除其他公司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之,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采。
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根据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而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
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而划分;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而划分等七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他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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