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1]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如何发展融资融券业务呢?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方法一、近期全民炒股热潮的现状
(一)炒股热潮的增涨趋势
自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特别是2015年以来,境内股票市场呈持续上涨走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据中国结算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新增股票账户同比增长433%,达到795多万户,其中,80后成为主力军,占62%,55岁以上人群也有一定比例,达5.2%;从持股看,90%以上账户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投资者交易活跃,两市交易金额41.18万亿元,同比增长238.4%,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的交易金额占八成以上,换手率达100.7%,同比增长67.2%。
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方法
(二)全民炒股热潮应客观认识不要跟风
投资者踊跃入市,说明大家对中国证券市场充满信心,希望通过投资股市分享改革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成果,但不少新投资者只看到炒股赚钱的可能,忽视了炒股赔钱的风险,对股市涨跌缺乏经验和感受,对股市风险缺少足够的认识和警惕。为此,提醒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要做足功课、理性投资,尊重市场、敬畏市场,牢记股市有风险,量力而行,不要被市场上“卖房炒股、借钱炒股”言论所误导,不要盲目跟风炒作。
二、四部门对融券发展的指导
1、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扩大融券券源。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设立的产品自产品成立之日起可从事融券交易。支持上述专业机构投资者在风险可控、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基础上,参与融券交易和转融券证券出借,增加市场券源的供给和需求。
2、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便利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开展融券业务。允许证券出借人和借入人自主协商确定转融券的费率、期限等事项,提高成交效率,满足市场融券业务需求。
3、优化融券卖出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投资者融券卖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申报价格,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竞价范围内,可以低于最新成交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可以用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高流动性证券。
4、充分发挥融券业务的市场调节作用,适时扩大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将适合于融券卖空的股票纳入融券业务和转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充分发挥融券卖空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近期将融券交易和转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增加至1100只。
5、加强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切实防范业务风险。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融券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融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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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
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3、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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