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公司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比公司章程高?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以公司法为准典型案例
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批准赵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并选举董事钱女士为公司新董事长。该公司有赵先生、钱女士、孙先生三位董事,均是公司股东。
另外,该公司还有另一位股东李先生,其担任公司监事。上述董事会会议是在赵先生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申请并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下,由钱女士召集和主持的,召开时只有钱女士、孙先生两位董事到会,赵先生经通知未到会。后来,李先生以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以哪个为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先生认为,该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而该次董事会到会董事只有两人,没有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此,应予以撤销。而被告方则认为,《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情形下,其他董事推举人选召开董事会的救济方式,应属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公司章程予以否定。
案情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案件评析
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以《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内容为裁判依据,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在涉及股东固有或天然权利,或者涉及到程序或公共利益等方面,若《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应首先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则应适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公司章程前,应对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等进行审查,唯有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与禁止性等规定的公司章程,才能作为法院采用之依据。
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认定现行《公司法》中的诸多规定,更多为任意性规范,并非是强制性规范,即允许公司享有自治权。
为此,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确保章程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剥夺或限制少数人的权利,否则,即使有约定,也涉嫌无效;在指定公司章程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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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颁布,随《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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