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 无证行医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一则

  无证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冒称执业医师行医,这是典型的非法行医,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跨类别无证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损害赔偿代理词 无证行医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一则
  无证行医医疗损害赔偿代理词一则

  案情简介:

  冯X从XX年X月X日下午7:40健康入住第一被告进行正常生育,由于二被告长达11小时的一系列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冯X母婴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对工作极不负责任,非法行医又不及时转院、违反治疗规程、诊断不明确、诊治不统一、误诊误治、抢救措施缺乏针对性,一再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二被告的诊治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并对其死亡具有根本和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但本案原告在医疗损害发生时,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缺乏查找并固定证据的意识,使得该案一波三折,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中的一审二审,又经过再审立案听证(本律师代理的是发回重审中的一审二审,再审立案听证),历经5年,总算峰回路转,法院大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

  崔XX等诉XX卫生院和XX县人民医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崔XX、崔X、冯XX、赵X的委托,指派赵丽、赵建成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通过阅卷、查阅医学资料和咨询、请教相关专家,结合本案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二被告在为冯X进行诊治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1、第一被告的黄XX、闰XX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为冯X进行诊治的黄XX只有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没有执业证;闰XX也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证,而且执业范围是外科,属于跨科目执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23条:“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禁止性条款,其行为显然属于非法行医。

  原一审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也已认定黄XX、闰XX的行为属非法行医。

  2、第一被告违反治疗技术操作规程、误诊误治又不及时转院,贻误了冯X最佳治疗时机

  从病历及开庭质证的情况看冯X入院后,没有医生护士对其进行观察、脉搏、体温、血压、宫口、宫缩等测量;死者在分娩前没有做必要的B超、心电图、血压、脉膊检查。这证明被告没有做到早诊断、早治疗,违反治疗技术操作规程。

  尽管第一被告否认使用缩宫素,实际上,处方上开有缩宫素14支,其中一张处方5支(备用),很显然另一张处方笺项下的缩宫素9支已使用;在第二被告病历上有5处均显示第一被告给产妇静点缩宫素。而不当使用缩宫素会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可能产生宫颈撕裂伤或子宫破裂,诱发羊水栓塞。

  第一被告在初步判断“羊水栓塞”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和用药记录却是治疗产后大出血,误诊误治。黄XX和闰XX明知自己的医学水平和技术能力及本院的医疗设备和条件不能救治,连最基本的输血血源都没有,而不及时转院,使大出血的冯X滞留该院长达5个多小时,严重耽误了冯X最佳救治时间,延误病情,造成母婴死亡的严重后果。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XX卫生院没有输血血源,医疗条件有限,医护人员对冯X病情没有确诊,没有及时告知病情予以记录,无法及时根据病情变化采取手术、转院治疗等措施,贻误了冯X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机.”

  3、第二被告在为冯X会诊过程中,违反治疗技术操作规程,耽误了其最佳救治时间

  第二被告质证证实其知道冯X可能得了羊水栓塞,也了解此病的严重性,又知道第一被告不具备抢救设备、技术和条件,没有输血血源,却指派张XX出诊,违反了出诊常规。张XX也明知以上情况,为了牟利出诊(收取死者家属的会诊费和车费),耽误了冯X的最佳的救治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而且在此期间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病历上也没有任何记录,第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医疗治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存在严重过错。

  4、第二被告误诊误治,违反治疗技术操作规程、诊治不统一、诊断不明确

  张XX在第一被告处就已确认冯X为羊水栓塞,但第二被告却按产后大出血来治疗的,具体见病历住病情告知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护理记录单、麻醉记录单、输血治疗同意书、手术记录中都是治疗产后大出血,拟实施手术是子宫次全切除。为什么在转入第二被告处不及时采取对症措施,及时抢救?

  另外,如果是羊水栓塞,肾脏是最常受损害的器官,严重时可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而第二被告病历术后医嘱显示患者肾功能只是轻度异常,与羊水栓塞的临床表现不相符。而且,第二被告提供的病例显示:凡是王X医师病历上诊断治疗的都是产后大出血,凡是张XX的病历上都是羊水栓塞,诊治不统一、诊断不明确。耽误了冯X的最佳救治措施,存在严重过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黄XX、闰XX非法行医、严重违反治疗操作规程,又不及时转院,使冯X滞留该院长达5个多小时,误诊误治,其延误病情的行为对导致冯X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并具有直接和根本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按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们保留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张XX明知第一被告没有诊治羊水栓塞的设备、技术和条件,没有输血血源,为牟利出诊,耽误了冯X的最佳救治时间长达4多小时;而且没有任何抢救措施,病历上也没有任何记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治疗规范,存在严重过错;并且由于其武断的认为冯XX是羊水栓塞,却不采取对症措施,及时抢救,诊断不明确,诊治不统一,造成冯X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还应追究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我们保留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二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冯X的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第一被告聘用没有医师执业证的闰XX、黄XX接诊,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知识浅薄,能力低下,不具备诊疗能力,医疗条件有限,没有输血血源,无法及时根据病情变化采取手术、并由于不当治疗导致死胎、宫颈撕裂、严重的产后大出血,误诊误治又不及时转院治疗等是导致冯X母婴死亡的直接原因。

  2、第二被告违反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对羊水栓塞进行确诊,就武断的判断冯X患的是“羊水栓塞”,但却按“产后大出血”来治疗,甚至直到冯X死亡,第二被告都不能确诊是产后大出血还是羊水栓塞!(见病历死亡原因:1死胎 产后大出血,2羊水栓塞 DIC形成;死亡诊断:1死胎 产后大出血,2羊水栓塞 DIC形成。)由于第二被告诊治不统一,诊断不明确,误诊误治,不能对症治疗是导致冯月霞死亡的直接原因。

  3、第二被告在知道冯X可能得了羊水栓塞,第一被告又不具备抢救条件,还指派张XX出诊,违反了出诊常规。两位医师的私自出诊(收取家属的会诊费和车费),耽误了严重大出血的冯月霞转院时间长达4个多小时,也是导致冯月霞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河南XX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豫XX鉴所【XX】临鉴字第XX号)依法不能认定

  1、豫XX鉴所司法【XX】临鉴字第XX号鉴定书鉴定依据——病历严重违法,当然鉴定结论也不能成立。鉴定书依据的二被告提供的病历存在涂写、篡改、伪造、错误、改动、前后矛盾累计达70多处(详见附件1:二被告病历错误、改动、前后矛盾情况汇总,共70多处),而且修改的部分又是关于本案关于诊断治疗的“关键部分”。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5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 行)》第3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根据《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送检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的规定,存在多出明显修改痕迹的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材料已经失去了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不能够作为医疗司法鉴定依据的,同理,鉴定结论也不能成立。

  2、原一审法院未依法按照鉴定的规定全面客观的送检材料,送检材料不完整、不全面。根据XX县人民法院证据清单显示:第一被告病历15页,只送检14页;第二被告病历37页(只送检27页)。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5条:“……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相符的”的规定。

  3、豫XX鉴所司法【XX】临鉴字第XX号鉴定书中送检材料摘要没有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客观性。根据第一被告提交的处方,根本没用氨茶碱、西地兰针剂而病历记录单有这两种药的使用记录,相反处方上开有缩宫素14支,病历记录单上却没有;第一被告缺XX年X月X日晚上7时40分-9时30分的护理记录和产程观察记录;第一被告病历中竟然用的是XX县医院的病历纸(病历产科入院记录、护理记录单、心电图申请单)!第一被告病历上主要诊断第一项就是羊水栓塞,用药是治疗产后大出血。豫XX鉴所司法【XX】临鉴字第XX号鉴定书中送检材料摘要中却没有这些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送检材料摘要应当保证内容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4、豫XX鉴所司法【XX】临鉴字第XX号鉴定书中的鉴定人,只有杨XX具有法医病理鉴定资质,其他三位均已超出核准的鉴定范围,因此,该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更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5、豫XX鉴所司法【XX】临鉴字第XX号鉴定书对委托事项未全面做出鉴定结论。委托事项是:XX卫生院、XX县人民医院对患者冯X的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而河南XX临床司法鉴定所仅对二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了鉴定结论,而对二被告的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没有做出鉴定结论。

  6、豫XX鉴所司法【XX】临鉴字第XX号鉴定书的鉴定过于草率,缺乏科学的分析、论证过程。豫XX临床司法鉴定所在XX年X月X日将近16时才开始听证鉴定,当天下午就做出了鉴定结论。

  四、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要举证证明其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除司法鉴定外,还应积极进行尸检,明确冯X死因。当家属同意第一被告提出的尸检要求,已尽了配合和协助的义务,XX卫生院代理人在原一审中也当庭承认,已构成法律上的自认(见原一审第一次庭审笔录和XX县人民法院证据清单)。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1条:“……对是否具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经鉴定不能认定的应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预支相关费用。”的规定,第一被告应提出尸检并预支相关费用,这本属于被告的举证范围。但第一被告为掩盖真相,逃避责任百般拒绝和拖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的,影响对死因的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于二被告拒绝、拖延尸检,影响对冯X死因的判断,应由二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原告请求赔偿各项损失XXXX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1、本案赔偿数额应适用XX年度统计数据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5条规定,本案赔偿数额计算应适用河南省统计局已公布的“XX年度”的统计数据。其中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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