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什么呢?生育保险有怎样的待遇呢?下面爱华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待遇一、享受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遇核付项目及标准(一)女职工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参保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生育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产科疾病(妊娠期)
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
分娩
中期妊娠引产术
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
结扎术(输卵管)/(输精管)
产后42天回院检查
复通术(输卵管)/(输精管)
妊娠3个月以下人流
妊娠3个月以上引产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
内容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