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司法民法考点一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
A.“出”,即脱离母体;
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司法民法考点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A.户籍证明;
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