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类型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几类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那么具体《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人群有哪些呢?你也是适用人群之一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几类人?

  第一类:车辆驾驶人员,是交通事故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本法中所讲的车辆驾驶人并非仅指机动车,还包括非机动车,如轻便电动车的驾驶人员、骑自行车的人,甚至还包括赶马车的马夫,所以是取其广义。

  第二类: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以受害人的角色出现,但不排除成为事故的“引发者”或者“推动者”。行人常以受害人的角色出现主要是因为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其行为本身没有杀伤力,但结合机动车就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所以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可能存在过错成为“肇事方”。在实践中,常常有因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

  第三类: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一般不太可能存在过错。主要是因为不掌控车辆的驾驶,也不在道路上行走,常常因前两类人群的过错而受“牵连”。但是并不排除侵权、犯罪的可能,例如若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四类:与交通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此类人不以道路交通能行为目的,但其行为却与交通道路密切有关。例如养护道路的相关人员等。

道路交通事故类型 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几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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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特点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事故关系

  ①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是对立的,但事故并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内容,而是在安全与不安全的矛盾斗争过程中某些瞬间突变结果的外在表现。

  ②交通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并不一定不发生事故;交通系统处于不安全状态,也未必完全是由事故引起的。

  组成要素

  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及能源。

  ⑴法规

  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信号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1];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环境

  “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热点。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础科学,一切交通法规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科学依据,一切交通安全对策和设施必须以交通工程为理论基础,交通安全教育必须以交通工程为指导,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必须以交通工程为分析依据。这就是交通安全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和能源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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