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你了解多少?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属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用于追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程序
2、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
(1)生理变化明显。
(2)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年人的特点。
(3)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至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因而走向犯罪道路。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犯罪的个性心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比成年人多。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月4日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月28日通过,同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4、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执行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25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从基本原则、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刑事申诉检察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规定。
6、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调查、侦查、强制措施、处理、执行等问题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1、有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2、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多的问题。
3、符合国际上未成年人立法的发展趋势。
4、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
四、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2、分案处理(分管分押)原则。
3、不公开审理原则。
特别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被告人的形象。
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4、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五、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1、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2、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3、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5、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6、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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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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