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如何提取公积金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在青岛如何提取公积金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有哪些?下面和爱华网小编一起来看看青岛市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吧。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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