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或者情报(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的犯罪行为。你听说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吗?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细读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细读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犯罪构成分析: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
1、境外的范围:包括港澳台地区。
2、本罪构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
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窃取与刺探没有重要区别;
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情报直接或者间接使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知悉,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属于非法提供。
(3)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3、本罪责任要件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行为人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以本罪论处。
4、处罚:根据刑法第111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
(1)对象:包括秘密、情报。所谓“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军事秘密,如果是军事秘密,成立第431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2)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6、如果是间谍组织的成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定间谍罪。即间谍罪可以包容本罪。
7、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刑法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本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中行为人服务的对象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没有要求这一点,如果是为境外提供,则构成本罪;如果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时没有为境外提供的意图,获取后非法提供给境外,因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只定本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
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渎职罪。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可见,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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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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