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登记内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 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 的企业名称为: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 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 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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