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 不可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变其形态和性质的物,如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可消耗物是逐渐损耗而实现其经济价值的。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之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司法民法考点一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这是依物能否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1)概念。
A.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
B.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司法民法考点之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司法民法考点二
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1)概念
A.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B.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构成从物的要件:
a、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b、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c、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3)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A.《担保法解释》第63条的规定:
a、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意为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从物。
b、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
B.《担保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
a、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b、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C.《担保法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司法民法考点三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1)概念
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B.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
C.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B.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如金银管理条例对黄金、白银的专营规定,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买卖的限制,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经营和交易的限制,就属于对物流通的限制性规定。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
C.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绝对不允许流通的物。法律对禁止流通物的规定,既见于民法通则,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矿藏、水流等,也见于行政法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对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的禁止销售。违反法律对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行为,不仅流通行为无效,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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