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那么反洗钱的处罚是如何的呢?以下是由爱华网小编整理关于反洗钱处罚案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反洗钱处罚案例一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色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方证据显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涉嫌利用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李华波个人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虚假身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2011年2月,他潜逃海外。2月23日,最高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2012年11月8日,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及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2015年3月,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李华波最终也选择了回国投案自首。
分析
巨额贪腐资金如何洗往境外?
李华波并非个人作案,和李华波一起洗钱的还有两个人:原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张庆华和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 他们通过亲属和朋友清洗贪腐所得,主要的洗钱手法如下:
第一、成立空壳公司,虚构事由接收和转移贪污赃款。 徐国堂(徐德堂之弟)提供其妻弟的身份证给徐德堂注册成立锦绣公司,该公司既无办公场所又无实际经营交易活动,账户资金来源1770万元全部为贪污的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徐国堂在明知该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涉及金融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徐德堂的要求,制作假采购材料合同,虚构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事由,开出48张现金或转账支票,将其中的1678万元或提出现金,或继续划转,最终归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占有。
第二、以本人和他人身份证件开立多个过渡账户。 徐德堂贷款客户受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指使,用其本人及借来的他人身份证在鄱阳县、南昌市、景德镇市等地信用社开立账户,专门用于为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转移贪污所得赃款,并收取了高额手续费。
第三、多级转账,频繁倒手。 徐国堂和胡文生受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指使,利用各种人际关系,通过锦绣公司、个人账户等银行账户进行多级转账,并运用银行转账、网银转账、ATM机自助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将非法所得化整为零。
第四、大量提取现金,隐匿资金去向。 2006 年10月31日 至2010年12月21日,徐国堂、胡文生通过他人采取分散、多地、分户、分行等方式大肆提取现金上千万元,故意隐匿资金去向,逃避监管,以供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挥霍。
第五、协助资金外逃。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将贪污得来的1000多万交由胡文生转账,胡文生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及要求,利用上述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将其中的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及福建厦门的多个个人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协助李华波将资金转移出境。
启示 :如何跨境追逃追赃
如何把潜逃海外的贪官和洗到境外的贪腐赃款追回来?这是反腐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过去,国际追逃追赃一直存在两个难题:第一,贪官往往潜逃到与中国没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因此无法通过引渡渠道将贪官遣返。第二,我国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其他缔约国请求返还贪官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但有些国家要求我方提供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或者追缴的法律文书,而 根据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在案(如潜逃)时应中止审理,无法提供财产没收令。
我国在开展对李华波境外追赃工作的初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中新两国尚未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只能依据共同缔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开展追逃追赃。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华波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条件。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 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没收李华波转移到国外的全部违法所得。这个裁定为新加坡继续冻结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起到了很大作用。
李华波在新加坡入狱服刑、资产被冻结,以后的生活失去保障,与此同时,他曾掩盖自己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以景德镇市景禹新能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办理了投资移民,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这一虚假身份也在入狱后被取消,在李华波刑满三分之二时被遣返回国。
李华波的遣返是一起典型的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李华波的出逃方式符合一般贪官出逃的路线,取得出逃国家的合法身份,转移赃款。因此,这样的合作方式是未来国际反腐的一个主要趋势。 李华波是中纪委公开百名外逃人员后遣返的重要逃犯,李华波案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与外国合作的典型案例,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一样把逃犯抓回国,这也给在逃犯极大的震慑。
延伸资料
李华波案的“案中案”
2012年5月31日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被告人徐国堂、胡文生洗钱罪名成立,维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徐国堂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文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贪污巨额财政专项资金。 徐国堂、胡文生(徐德堂贷款客户)明知李华波、徐德堂二人大量资金为非法所得,仍提供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件供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注册虚假公司、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替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转移贪污犯罪所得3356.79万元。
2006年10月,徐国堂按徐德堂指示,为其提供身份证件注册成立了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2008年10月底,该公司账户先后接受转入资金1770万元,徐国堂在明知上述资金与徐德堂的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仍以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名义将其中的1678万元资金转移至多个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或继续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最终将资金交与李华波、徐德堂二人。
2010年10月12日 ,胡文生明知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资金来源不明,仍按二人指示,利用本人及借来的身份证、在鄱阳县、南昌市、景德镇市等地农信社开立多个账户,并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和要求,利用上述账户及其他账户,将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省的私人账户,致使这些资金被李华波非法转移境外,胡文生得到李华波给付的6.98万元非法所得。
反洗钱处罚案例二80多岁的香港人陈先生一直在内地经商,他与某国有银行深圳一支行行长沈海生认识多年。因年纪大了,陈先生想把在内地的产业卖掉,回头香港养老。2012年年初,沈海生得知后,声称可以通过自己手中的外汇指标,帮陈先生帮其手中的人民币换成港币,转回香港,但需要200万元好处费。陈先生同意让沈海生帮忙。随后,陈先生将6337余万元分3次汇到沈海生指定的李某账户上。前两次转账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都有收到港元。第三次汇款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只收到了部分款项,还有800万元一直没有收到。经陈先生多次追问,沈海生才承认他根本没有外汇指标,而是通过地下钱庄操作。2012年11月,沈海生辞职潜逃时,仍有625万元没有归还陈先生。
根据警方调查,陈先生的钱汇入李某账户后,在短时间内又被转移到5个可疑账户,随后又迅速向100多个账户转移资金。警方对200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梳理,一个地下钱庄逐渐浮出水面。
2015年3月6日,深圳警方对案件中涉及地下钱庄的线索立案侦查。6月2日,警方将叶镇城、叶晓莲、郑晓生等30余人抓获,捣毁地下钱庄窝点6个,查获银行卡3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20亿元。
分析: 地下钱庄是如何洗钱的?
叶晓莲,1978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和叶镇城是姐弟。1999年起,她开始在宝安西乡步行街非法买卖外汇。叶晓莲交代,沈海生将人民币打给她,她将钱打给上家,上家再通过香港的账户,将港元达到陈先生在香港的账户上。为防止自己的账户操作太频繁引起银行注意,叶氏姐弟还用自己亲属的身份证件开设了多个账户。他们一般不会问客户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等。
与叶氏姐弟在街边拉客户不同,郑晓生一家在罗湖口岸开设了一家商店,表面上卖水卖烟,暗地里进行非法兑换外汇,而且是全家人一起参与。26岁的郑晓生也是汕头人,其母亲从2009年就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他是2012年才开始参与。由于他家的商店紧邻罗湖口岸,经常会有过关人员前来兑换外币,一般收取万分之二到万分之八的手续费,每个月的经营额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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