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及相关办法已经于2015年出台,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大兴安岭异地就医政策,供你参考。
2017大兴安岭异地就医政策如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地区外转诊就医行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署办[2015]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异地安置就医。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含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因病在外长期居住人员。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的。
(二)地区外转诊就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
第二章 异地安置就医管理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异地安置就医人员,由个人或代办员到参保地医疗保险局办理审核、登记和备案。
(二)办理时需填报《大兴安岭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报审批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人、经办机构各存一份。参保人员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安置地叁所医疗保险定点的国有综合性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经所选医疗机构和安置地医疗经办机构同意并确认盖章。
(三)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1、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时提供缴费记录复印件。
3、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安置地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为家属或亲属房屋产权证,须提供相关关系证明原件),或安置地派出所、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参保地医疗保险局审核后,对符合异地安置的申请人员,纳入异地安置就医管理,并建立异地安置人员电子档案。
第四条 纳入异地安置就医管理的人员,从审批之日的次日开始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其所选的医疗机构一经选定,一年(12个月)之内不能变动。一年(12个月)之后需变动的,须按上述要求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取消异地安置就医需提供本人及代办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就医程序。
(一)纳入异地安置就医管理的人员,必须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办理异地安置就医前在安置地发生急诊的及已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在非安置地发生急诊的,按地区外急诊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二)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因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其所选定的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转诊的起付标准和核销比例按照地区外转诊标准执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政策核销范围内50%核销;因传染病或精神病转往安置地同城的国有专科医院治疗的,按地区内转诊政策核销医疗费用。
(三)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经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专家会诊认定,符合标准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的,在安置地国有医院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适应症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地区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和支付比例核销。
第六条 结算程序。
(一)享受异地安置(大兴安岭地区外)就医待遇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地区内核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二)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已开展异地就医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城市,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在未开展异地就医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城市,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出院小结或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报销。
(三)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人员可持发生的门诊和药店费用票据到经办机构办理冲卡核销。
第三章 转诊就医管理
第七条 全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地区内国有定点医院就医,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第八条 地区外转诊条件。
(一)地区内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急危重患者;
(二)病情需要而地区内医疗机构无设备或无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第九条 地本级转诊办理程序。
(一)地区外转诊实行逐级、对口、定点转诊,由地区医院、地区二院办理转往地区外定点医院相关手续。符合转诊条件的地本级参保人员,由经治医生填写《病人转诊单》,科主任签字,医务处审核盖章,到地区医保局备案登记后,转往地区外定点医院就诊。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院就医后,因医院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省外医院进一步治疗的,需有医院提供加盖公章的转诊转院证明。报销医疗费时提供相关报销材料和地区外经治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
(三)地区医院、地区二院无救治条件的急、危、重病例,确需转省内定点医院或越级转往省外医院就医的(需有医院院长签字),可先行转外就医,但必须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上述程序到地区医保局补办转院手续。
第十条 县(区)、林业局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转诊就医由参保地医保局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执行分级诊疗制度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的病人原则上不得转院,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诊程序审批把关。确需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并有义务告知患者及家属于转院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局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诊就医时,患者或家属须主动向转入医院出示有关转诊证明。外地转诊时间的审批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就诊的,必须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转院手续限一次诊疗有效,一次诊疗期不能超过60天,病情严重确需延期的,凭住院病情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结算与报销。
(一)在已开展异地就医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城市,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疗费。
(二)在未开展异地就医医疗费联网结算的城市,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凭转院介绍信、出院小结或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局进行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出院,原则上不允许带药,如确需带口服药,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药品,急性疾病7天用量,慢性病15天用量,特殊疾病为1个月用量,种类不得超4种,不得超出第一诊断疾病的用药范围,不得带检查和诊疗项目,如超范围、超量带药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地区外转诊患者经转诊治疗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多次延续治疗或复查住院的,必须有转入医院书面明确意见,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局审批同意。
(四)经审批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按政策核销范围内50%核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转诊就医医疗费原则上当年结清。有特殊情况医疗费未能当年报销的,按出院时间计算,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本次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转诊治疗跨医保业务年度的,按出院时间所属医保年度的报销政策结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延伸阅读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到底要咋办
以往到异地看病,参保人得自己先垫付医疗费,再回参保地报销。如今这样的事情对大兴安岭百姓来说已成为历史。从2014年开始,我区地本级就已经实现哈尔滨定点医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6年6月份,此项工作再上台阶,我区全面实现哈尔滨定点医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为全区广大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但是,省内都有哪些医院对我区医保参保人可以直接进行结算呢?去异地就医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续?2016年12月9日,记者来到地区医保局,地区医保局副局长杨志宏就相关问题为大家进行了详细介绍。
杨志宏说,大兴安岭地区是全省第一个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市(地),目前下辖的三县四区五个林业局已全部实现省内定点医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这既减轻了患者垫付资金的压力,又免去了就医地与参保地往返报销医疗费的麻烦,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看病就医。截至2016年12月末,我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已达1251人次,结算资金达1091万元。
可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
目前,我区参保人住院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共有20家:其中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省肿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医院(南岗、香坊)、解放军211医院、黑龙江省中德骨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省祖研)、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为我区首批可直接结算的10家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2016年12月份,为进一步拓宽参保人员就医选择范围,在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医院的基础上,我区又新增黑龙江省传染病防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黑龙江远东心脑血管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三亚市中医院10家医院为我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三亚市人民医院、三亚市中医院3家医院为我区异地安置人员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在参保地需办理的手续
地本级需要转诊的参保人,首先要去地本级医院(地区医院或地区二院)的相关科室开具病人转诊单,并在转诊单上加盖该院医务处(地区二院为医保办)公章。然后,参保人带着转诊单到地区医保局登记备案就可以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人在医保局登记备案转诊后,医保卡仅在转诊的定点医院可以使用,待结算完后系统将其自动转回参保地。转诊有效期为一个月,如果没有去定点医院就医结算,可电话通知参保地医保局,转回参保地。
为了方便县(区)、林业局参保人异地就医,我区采取属地化管理办法,即县(区)、林业局医保局(科)可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直接转诊到省级定点医院,而不需到地区医保局办理转诊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开具的转诊单上显示是哪家定点医院,参保人就只能去哪家医院就医结算,具有唯一性,参保人在没住院之前,如果中途想换另一家定点医院,可与参保地医保局联系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