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公民的社会公共安全需求也随之增加,火灾风险和防控压力不断增大。下面就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宣传常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消防安全宣传常识一: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而后器材完全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1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宣传常识二:一、 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一)火灾的概念
凡失去控制的燃烧叫火灾。火灾分为一般火灾、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
1、特大火灾指:烧死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
2、重大火灾指:烧死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火灾。
3、不具备以上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二)火灾的分类
1、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3、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4、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钴、锂、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5、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二、燃烧必须具备的条件
燃烧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可燃物质。凡是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氢气、钠、镁等。
2、有助燃物质。凡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称为助燃物质。如:空气、氧、氯、过氧化钠等。
3、要有着火源。凡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源,叫做着火源。如:明火、赤热体、火星、聚焦的日光、机械热、雷电、静电、电火花等。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3个燃烧所必需的条件,可燃物质才能发生燃烧。但是某些条件下,除要具备了燃烧的三要素外,还要有一定的条件:
第一、要有足够的可燃物质。若可燃气体或蒸汽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够,燃烧就不会发生。例如: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汽油,能立即燃烧,但若用火柴在常温下去点柴油,却不能燃烧。
第二、要有足够的助燃物质。燃烧若没有足够的助燃物,火焰就会逐渐减弱,直至熄灭。如在密闭的小空间中点蜡烛,随着氧气的逐渐耗尽火焰会最终熄灭。
第三、要让引火源达到一定的温度,并具有足够的热量。如火星落到棉花上,很容易着火,而落在木材上,则不易起火,就是因为木材燃烧需要的热量较棉花为多。白磷在夏天很容易自然着火,而煤则不然,这是由于白磷燃烧所需要的温度很低(34oC),而煤所需的燃烧温度很高(3652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