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投资可转换债券应注意如下一些基本信息:
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将所持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股票。
2.债券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主要是由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可转债的要素组合决定的。市场利率水平越低、信用评级越高,票面利率则相对较低。
3.转换期。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限。不限制转换具体期限的可转债,其转换期为可转债上市日至到期停止交易日,如果是未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则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债到期停止交易日。
4.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与投资价值成正相关关系,期限越长,股票变动和升值的可能性越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就越大,因而对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越长越好。
5.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6.赎回条款。
7.回售条款。回售一般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回发行人的行为。也有的回售条款是承诺某个条件,比如公司股票在未来时间要达到上市目标,一旦达不到,则履行回售条款。丝绸转债即采用了后一种回售方式。
8.强制性转股条款。强制性转股条款是发行人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投资者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