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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案例分析一、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
【案情】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6月结婚,2005年10月生有一子小明,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7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小明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女方李某无需支付小明的抚养费。2009年3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小明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此充分予以尊重。但是,按照民法的相关法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小明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应支持小明的诉讼请求。
二、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2007年4月,陈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至同年12月31日。2008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陈某发放2008年合同续签通知,多次敦促陈某签订2008年度劳动合同,陈某均未理睬。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形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对于该开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陈某不服,提出要求该开发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要求双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
【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现实中,有人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责任,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不是仅仅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而是规范双方的法律规定。对于双方来说,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某开发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
三、殴打问题
王吉和与姜凤友都是方正县粮库的职工。2002年某日,二人在工作中因事争执。借着酒劲儿,姜凤友将王吉和打伤。其后王被送进了医院住院医疗。经检查,王只是受了一些外伤和腰背软组织挫伤、擦皮伤。住院期间,白天由王吉和家人护理,晚上则由姜凤友护理。8月26日下午,姜凤友请王吉和吃了顿饭,还要给王7000元钱私了此事。王表示同意,但要与其姐姐商量,谁知他的姐姐在电话里表示不同意,并称还得拍片子再住几天。
姜凤友表面应允,心里却越想越气,他认为王家是有意在讹自己,遂产生了将王杀死的念头。当晚10时许,姜回到医院,趁王吉和不备,将其杀死,接着又用杀猪刀将王的头颅割下,装入塑料袋中。因姜怀疑是王吉和的姐夫为王出的主意,为吓唬王的姐夫,姜将装有王头颅的塑料袋扔到了王吉和姐姐家附近。案发后不久,姜凤友投案自首,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姜凤友被哈尔滨市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发后,王吉和的兄弟姐妹4人认为,患者在医院就医是消费者,作为提供服务的医院,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王吉和被杀死在病床上,是由于医院疏于管理造成的,医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4人将医院告上了方正县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王吉和的死亡是陪护人员采取暴力非法侵害所致,本案医院无故意和过失。必须承认,医院不可能建成公安局,对陪护人员故意杀害所所看护的病号这类事,真是难以防止。这种事也是前所未闻,作为医院,不能苛求其责,因为从事医疗服务才是其最基本职责。所以说本案败诉无疑义。
法律的特征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立法研讨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召开立法研讨会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国主权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
法具有可诉性
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法律的本质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②、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①、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②、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①、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②、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警察等保证实施。
法的社会性
①、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②、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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