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保补缴最新政策 福建最新社保补缴有什么政策_福建社保补缴政策

  福建的朋友都很想补缴社保,但是福建的社保现在办理补缴可不可以呢?福建社保的补缴是有什么政策的?小编为你带来了“福建社保补缴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福建省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下面我们就关于这方面的政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多地近日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显示,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将增加。

  1月1日起,福建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按此标准计算,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比以往增加60元;在江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最低为1550元、最高为11625元,较去年分别增加130元和975元。

  福建省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均是基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统计数据显示,随着近年来各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不断攀升,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上涨。以北京市为例,2011~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连续3年保持约11%的增长速度,其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也从的1869元,调至的2317元。

  有社保专家认为,社保缴费基数的逐年上调,加大了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使企业职工的可支配收入缩减。

  事实上是,除了每年持续上调的缴费基数外,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以养老保险为例,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和8%,高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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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企业觉得负担重。”马凯也在上述联组会议上表示。

  不过,从最近几年社保基金收支情况看,其基金支出增长的速度远高于收入增长的速度。马凯说,“一方面企业反映缴费水平太高,一方面降低缴费水平又会影响当期的收入,这个两难矛盾怎么解决,需要研究。”

  最新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国家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人员及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出明确规定,为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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