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合约(也称信用证书)是公司(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公司指定一个托管人(trustee)来代表所有的债券持有人,下面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参阅。
案列分析
甲国的甲公司委托乙国的乙公司用乙公司的A拖轮将甲公司的B钻井平台从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拖航至意大利。该合同包括的管辖权条款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伦敦法院审理。”拖航开始后的第四天,在墨西哥湾的国际水域遇暴雨,造成钻塔支架折断,致使钻机严重受损。根据甲公司的指令,A拖轮带着损坏的钻塔驶至佛罗里达的萨帕姆港避难。由于甲公司的请求,A拖轮在萨帕姆港被扣,并被迫提供350万美元的保释金。嗣后,甲公司无视协议中由伦敦法院管辖的条款,在佛罗里达起诉了乙公司,指证A拖轮再拖航中有过失,且违反了合同,并要求35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乙公司则在伦敦高等法院反诉甲公司,并要求其支付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和救助报酬。英国法院接受了扩大管辖权,并宣布享有对该案的审理资格。
在该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以当事人选择由伦敦法院审理而推定适用英国法。
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明示还是默示?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2.中国法律是否承认默示的意思自治?
分析
1.本案中的意思自治是默示的。因为在明示的意思自治中,当事人必须明确指出适用的准据法;在默示的意思自治中,当事人只是制定管辖法院,并不直接指定准据法,而制定管辖法院就含有以法院地为准据法的默示意思。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为选择法律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并将其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诺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确的”,从而又排除了默示的意思自治。目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虽已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受托公司义务
受托的信托公司(trust company)必须:(1)确保债券合约被遵守;(2)管理偿债基金;(3)在违约时(公司违背对债权持有人的支付约定时),代表债券持有人。
债券合约条款
(1)可延期性;(2)可转换条款;(3)流动性;(4)税收待遇;(5)可赎回条款;(6)违约风险。(7)到期时间(8)息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