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你对行政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属性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合同,常见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属性是什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合同有如下特点:
(1)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为行政机关。
(2)合同的订立是以公共利益或者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权力(行政管理)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3)作为一方的行政主体与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合同中往往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权力,即行政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有着合同的属性。
行政合同缔结前期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当中也自然有私法的属性。但是归根结底,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事务,与行政合同相对人达成的协商一致。
在缔结合同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的监督方面,都有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体现。就行政合同本身而言,虽具合同性,但行政法律属性更突显,即行政性是第一性,和同性是第二性。
因此,即使行政合同的形式上有私法体现,但是在本质上仍然不能给予合同双方完全的意思自治,仍属于公法范畴。行政合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理所当然。
行政合同虽然具有合同属性,但这并不是行政合同的主要属性及特征,立法机关抓住行政合同的行政法律属性以及合同双方在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行政合同产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内,统一了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适用规则,满足审判实践对于行政合同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起到促进了行政机关积极行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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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签订。
但体现公开 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半公开或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以上海市为例,自年至年,土地出让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每平方米单价都在美元以上,而采用协议方式最低只有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几百美元之间。
可见,招标方式的采用,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公开竞争原则的运用,使得政府行为透明度大为增加,使经济管理行为处于监督之下,而不公开的协议方式则为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
行政合同的公开竞争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
如行政主体欲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事先公开订立合同的要约及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使行政相对方能全面了解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要约。同时,公开竞争原则的遵守也是行政机关保护相对方的信息自由权的表现。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都有权获得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的信息。
(2)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让参与的各方有均等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实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既能保证公益的达成,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也有利于防止腐败。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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