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暴力索款构成抢劫罪【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退车,被薛某拒绝。后朱某纠集多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无奈退给朱某800元。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样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威胁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抓获。
【分歧】
本案朱某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构成强迫交易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构成抢劫罪。
【评析】
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意志被剥夺程度层面分析,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恐吓他人,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主要区别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而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了被害人意志自由,使被害人别无选择。
本案中,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财物,充分说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为人剥夺,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在胁迫下给钱,所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2、从交易行为是否完成层面分析,不属于强迫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也就是说,采取了强迫行为,迫使交易行为完成,即“强迫行为”在“交易行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的“威胁殴打”行为发生在购车行为完成后的“一星期后”,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强迫行为”发生在“交易行为”之后,所以不属于强迫交易罪。
3、从抢劫罪行为结构层面分析,符合抢劫罪特征。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要求退车遭到拒绝后,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这是暴力威胁的手段;在行为人的胁迫之下,“薛某被逼无奈”这是压制对方反抗;“退给朱某800元钱”加上后来的“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这是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朱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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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刑法条文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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