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法律,_________省地方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包括保险,医疗等费用。甲方同时为乙方子女就学提供可能的方便。
5.甲方不提供住房。有关住房的待遇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6.公派出国(出境)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办法执行。
出现本合同第七条所列举情况,被甲方解聘者,乙方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上述权益。
第六条 聘任考核
1.甲方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定期对乙方履行职位职责状况进行考核。
2.在聘任期内,乙方有义务每学年向甲方考评机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履行职位职责情况总结。
3.考核标准
(1)乙方同意按照学校《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以及《_________》中所列各项内容与指标进行考核。
(2)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之约定。
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考核办法接受考核。
5.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职位津贴发放和继续聘任的依据。若乙方经考核不合格,则甲方有权视情况减发或停发工资,职位津贴,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解聘
1.乙方在受聘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者,甲方可以解聘:
(1)乙方在考核期内未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
(2)乙方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3)乙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情节;
(4)乙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或在一个月内经两次书面催促明确拒绝归校;
2.乙方在受聘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者,甲方有权直接解聘
乙方经司法程序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并被判处刑罚;
乙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六个月,或者经两次书面催促而明确拒绝归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付给对方相应的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可就职务聘任,业绩考核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和投诉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乙方对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的有关文件只要寄往本合同的通讯地址,一经寄出3日内即视为送达,如有地址改变,改变方需在一周内通知对方,否则仍以本合同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校人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